哀.........想請問大家
小弟原本要與家人(8月份)一同前往澳門旅遊,一人費用約接近12000(四人共計約48000).但是公司突然排定課程上課...
與本次行程衝突數天,小弟為小公司的小主管,為避免輿論壓力.變成當老爸的我無法前往.
只好詢問退費,5月19日電話開始聯絡
但是經電話詢問承辦人員,人員回答說:
如要退費一人只退約2000元
訂房時間約5月13日,機票已開立(經電詢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1000)
想請問這條消保法可用嗎??
第 二十七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
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
這是消保法的條文,也是吉*旅行的"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
這條真的有用嗎??
還是這條只是消費者"跳坑"的法條.保護旅行社用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780826&p=2
好像差不多得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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