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2026年7月 iRent汽車租賃契約與用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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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下↓

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依本契約所載全部之條款及條件,簽約前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已逐條審閱契約內容,將甲方所指定之車輛及隨車附件租予乙方使用,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一條
(一)本車輛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該車輛及隨車附件租予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該承租車輛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契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租金與相關費用計算方式詳見iRentapp,請以系統即時顯示之費率與計費方式為準。乙方額外付費加值服務租金之設備,其所有權仍歸屬甲方,乙方僅取得租賃期間內之使用權,且不得擅自拆解或改裝其裝備。如乙方為兩人或以上時,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二)依約應給付之費用(不含欠費作業費),乙方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加收遲延利息。欠費作業費,第一次通知收取作業費新台幣50元;第二次通知,收取作業費新台幣300元。
第二條
(一)收取定金,金額依車輛出租單備註欄位所示。
(二)前項收取定金者,適用下列規定:
1.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承租人給付之一部。
2.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
I.預定取車日10天前取消預約:退還定金100%
II.預定取車日7至9天前取消預約:退還定金50%
III.預定取車日4至6天前取消預約:退還定金40%
IV.預定取車日2至3天前取消預約:退還定金30%
V.預定取車日1天前取消預約:退還定金20%
VI.預定取車日當天前取消預約:恕不退還
(三)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則退還全部定金。
(四)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
1.如甲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甲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並得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2.如甲方未收取定金,乙方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一倍計算賠償;其因甲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3.乙方證明受有前2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4.甲方與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乙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三條
(一)乙方同意該承租車輛、安全配備與隨車附件齊全,具有良好之性能及狀況。若取車當下發現車輛外觀損傷,或內部有不潔、汙損、殘留異/菸味,或操作不良等狀況,須更換車輛時,得立即撥打甲方之客服專線回報,否則仍應負擔租金費用。
(二)承租汽車應負擔租賃期間內所消耗之燃料費用,其收費標準依甲方公告之每公里里程計費,並保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或充電設備,如有違反本約定致租賃車輛故障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還車時,應保留1/4油量或25%電量,以供下一位承租人使用,違者甲方得收取新臺幣200元。另汽車車內加油卡、機車電池僅限使用於當次預約承租之車輛。
(三)汽車加油卡,僅限承租車輛使用,竊油者應賠償加油費10倍價金。
(四)乙方應於取車及還車時依甲方系統指示完成車輛拍照並上傳相關影像,如未提供相關取、還車影像時,則推定該車輛有車損、遺失或髒污等情係乙方於租賃期間所產生,甲方得收取車損維修、營業損失、清潔處理等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
使用iRent汽車/機車服務時,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並歸還於甲方用車規範之指定地點,若乙方未於「預計還車時間」內還車於「用車規範之指定地點」,甲方得收取「未經授權的使用費」及車輛處理費用,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有關逾時用車之詳細內容,請依用車相關規範為準。
(一)使用iRent汽車/機車「同站租還」服務時,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於「原取車站點」,方視為「完成還車」。
(二)使用iRent汽車/機車「路邊租還」服務時,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於『專案規範區域內的「路邊」公有一般停車格/額度未滿之調度停車場』,方視為「完成還車」,還車地點之詳細內容請依用車相關規範為準。
第五條
(一)租賃期間乙方應配合稽查人員查驗出示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機)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依照公告牌價收取)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租賃期間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應由乙方負責繳清,且須支付罰單處理衍生之作業費用,每件(罰單)新台幣50元,如罰單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若乙方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情形,而租賃車輛依同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規定遭逕行移置保管時,乙方同意委託甲方代乙方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以領回車輛;有關牌照被扣部份,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得領回日止之租金,由乙方負擔。乙方所提供之資料以領回車輛,經甲方事後追查為冒用、盜用或未經真正權利人同意者,甲方仍得對乙方主張本條規定之適用。
第六條
乙方使用本車輛不得有下列情況,如有違反本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應負擔因此而衍生之任何損失(包含但不限於車輛修復費用、罰鍰、車牌吊銷期間之營業損失,營業損失依該車款租金定價按日計算),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且即時收回車輛:
1.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2.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3.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4.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5.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含拒測)或肇事逃逸。
6.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
7.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車輛。
8.超載或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或道路蛇行。
9.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並登記於本契約下交由他人駕駛(騎乘)。
10.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
11.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及不適宜隨車之動物等。
12.懸掛偽造、變造、已吊扣、報廢、其他車輛之車牌,及污損車牌之行為。
1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記載之危險駕駛行為(如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減速與煞車或於車道暫停、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於高速公路迴車或倒車或逆向行駛)
違反前項第五款或第十三款導致車輛牌照被處罰扣牌者,機車收取扣牌處理費新台幣10,000元,汽車收取扣牌處理費新台幣20,000元。違反第一項第九款約定,且造成車輛受損,無論是否可歸責於駕駛人,均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七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八條
若乙方造成車輛不潔(含寵物毛髮)、汙損、殘留異/菸味等,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新臺幣1,000元/次作為清潔整備費(若實際清潔費用超出者則不在此限,乙方仍須照價賠償予甲方)與清潔修復期間無法提供租用服務之營業損失(依定價計算);其餘車輛內/外部損害,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九條
(一)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應立即踐行下列程序,並通知甲方以原廠或指定維修廠修復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條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
1.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車禍昏迷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或非屬警察機關受理之情形外,應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並於24小時內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如事故地點為非道路範圍,則應提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填寫甲方出具之意外事故報告表交與甲方。
2.取得事故對象及其他證人之姓名與地址。
3.未徵得甲方同意前,不得私下與肇事對方達成和解。
4.警方處理完畢,若車輛行駛有危險之虞,請撥專屬道路救援專線((02)5589-0808按5),拖吊至最近之原廠或指定維修廠維修,不得將該車輛棄置於無人看管之處所。
5.若發現本車輛有機件異狀或中途拋錨,應立即告知甲方或至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之時間得以延長補足,或免收租金,除此之外乙方因車輛異常所造成之不便、時間損失及各種有形或無形之衍生損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惟汽車行駛40公里內或取車一小時內,機車取車五分鐘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如甲方無車供應,乙方得要求解約,雙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賠償。
(二)如乙方怠於前項通知或違反前項第一至第四款約定,將不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提供之保障,所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汽車(機車)之毀損非經甲方之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或指定維修廠估價予以重修,修理費由乙方負擔。承租車輛發生前項之意外事故致毀損滅失時,乙方應協助甲方處理,並提供甲方所要求之資料及文書證件。如乙方怠於提供協助時,甲方之一切損失由乙方負擔,但乙方能證明其怠於提供協助係不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第十條
如乙方確實踐行第九條之規範,賠償方式如下:
1.車輛毀損但可修復者(須未達全損標準),甲方同意乙方賠償車輛損失(維修費用)自負額以汽車20,000元、機車本島1,000元、離島為5,000元、純電車、進口車款50,000元、特斯拉車款100,000為限。
2.毀損程度達全損(車輛全損之定義為修復金額超過承租車輛現值75%以上時)者,甲方同意乙方賠償車輛現值之50%,惟純電車、進口車款之賠償以車輛現值70%計算(上述車輛現值皆依新車公告售價x0.987n計算,其中n=本車自出廠年月起算已使用月數)。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依實際維修費用或全損之車輛實際損失全額賠償予甲方:
1.乙方或駕駛人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2.本車輛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3.本車輛遭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4.本車輛因第三者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5.乙方或駕駛人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為所致者。
6.本車輛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7.飲用酒類、服用、施打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違禁藥物而駕駛本車輛。
8.乙方自願負擔車輛損失而與對方自行和解等類似情況。
9.因自然災害(如颱風、颶風、洪水等)所致之毀損滅失。
10.將車輛行駛於非公路及非合法停車場之場域(如沙灘、河川溪流、田地、獨木橋等)所致之毀損滅失
11.違反契約第六條、第九條等約定。
12.違反用車相關規範等約定。
13.第二次以上之事故。
14.於乙方駕駛中發生之破/爆胎,致輪胎、輪框、胎壓偵測器或其他相關部件之毀損滅失。
乙方除前項約定賠償外,於車輛修復期間,應另依下列標準賠償營業損失:
汽車
1.十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七十之租金。
2.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六十之租金。
3.在十六日以上者,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機車
1.七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五十之租金。
2.八日以上十五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四十之租金。
3.期間之計算,最長以十五日為限。
第十一條
(一)甲方就承租車輛已投保下列保險項目(如需附加其他保險,請自行投保),若因乙方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標準上限及範圍者(包含但不限於財損、精神工作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汽車:
1.強制汽車責任險
每人死亡失能/傷害醫療保額分別為新臺幣200萬元/20萬元。
2.駕駛人及乘客個人意外險
最高理賠每一事故新臺幣1,500萬至2,400萬元(5到8人*300萬),即每一名乘客均有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障(超載部份除外)。
3.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每人傷亡/每次事故傷亡總保額/每次事故財務損失保額分別為新臺幣200萬元/400萬元/50萬元。
4.上述條項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如洪水、颱風、地震等)造成之損傷
機車:
1.強制機車責任險
每人死亡失能/傷害醫療保額分別為新臺幣200萬元/20萬元。
2.乘客體傷責任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總額新臺幣200萬元。
3.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每人傷亡/每次事故傷亡總保額/每次事故財務損失保額分別為新臺幣200萬元/400萬元/50萬元。
4.上述條項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如洪水、颱風、地震等)造成之損傷。
第十二條
(一)若車輛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於乙方保管而未返還甲方前遺失或被盜、被竊者,甲方同意乙方支付金額為車輛現值之50%,純電車、進口車款賠償車輛現值之70%(上述車輛現值皆依新車公告售價x0.987ⁿ計算,其中n=本車自出廠年月起算已使用月數),若該車輛尋回,則依車輛協尋期間實際天數,以第十條之標準賠償營業損失。
(二)以下零件配備單獨失竊者,乙方須全額賠償:
汽車
包含但不限於VCD、音響、備胎、空氣偵測器及乙方額外付費加值服務租金之各項設備等零件配備。
機車
包含但不限於3/4安全帽、半罩式安全帽、電池等零件配備。
第十三條
使用iRent汽車/機車服務時,乙方應遵守其專案服務模式之還車規範。若乙方還車時未依規定停放,甲方得收取車輛處理費及調度期間之營業損失等費用,相關細則請依用車相關規範為準。
第十四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一)若使用iRent汽車/機車服務欲續租車輛時,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有效延長約定還車時間。
1.該承租車輛可供延長時段租用。
2.於現有「預計還車時間」到期前完成延長用車申請。
(二)如有超過約定還車時間之情形視為逾時用車,有關逾時用車之詳細內容,請依用車相關規範為準。
第十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七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八條
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相關內容請依和雲會員條款及隱私權政策為準。
第十九條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2026年05月
用車相關規範

親愛的iRent會員您好
誠摯的歡迎您使用iRent服務,以下為用車相關規範,請仔細閱讀,謝謝您的支持與合作。

1.承租人(下稱乙方)對該承租車輛及隨車附件有保管之責,倘有損竊事實發生,相關賠償概由乙方負擔。
若有以下未列明之項目,乙方應依配件購置費用全額賠償:
■iRent汽車-隨車附件
證照、票卡
-行照200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100元 -加油卡100元
-停車卡1,000元
其他配件
-車身貼紙100元/處 -租車手冊500元 -遮陽板卡夾500元/個
-行車紀錄器3,500元/個 -空氣偵測器5,000元/個
■iRent機車-隨車附件
其他配件
-車身貼紙100元/處 -3/4安全帽1,000元 -半罩式安全帽500元
2.使用iRent機車時,若分別遇到下列狀況時,代表車輛電量過低,將開始限制騎乘速度,建議您評估自身行程,至鄰近換電站進行電池交換。
iRent2.0機車(兩顆電池)-若儀表板左上方「電池圖案指示燈」的共用電池L/R兩顆電池完全沒電,僅剩核心電源有電
iRent3.0機車(一顆電池)-若儀表板左上方「電池圖案指示燈」的電池<20%
3.使用iRent汽車/機車服務時,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若希望延長「預計還車時間」,則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延長:
(一)該承租車輛可供延長時段租用。
(二)於現有「預計還車時間」到期前完成延長用車申請。
若乙方未於「預計還車時間」內還車,將收取「未經授權的使用費」,汽車每一小時按時租定價計算收費(每30分鐘為最小計費起算單位)、機車每分鐘按定價計算收費,逾時六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額外計算收費(不適用任何優惠)。逾時用車行為將影響您的iRent信用積分,實際扣分多寡依iRent信用積分規則為準。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使甲方需介入調度或處理車輛,以維護下一位使用者之使用權,乙方應支付車輛處理費用(汽車新臺幣3,000元/次、機車新臺幣1,000元/次)及相關衍生作業費:
(一)使用「同站租還」服務時,未將車輛還回「原取車站點」或逾時還車回「原取車站點」。
(二)使用「路邊租還」服務時,未將車輛歸還回「專案規範區域內之公有一般路邊停車格」或「額度未滿之調度停車場」。
(三)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範,致使車輛遭政府機關移置(拖吊)或扣留者。
(四)其他可歸責於乙方或駕駛人之事由致甲方需介入調度或處理車輛之情形。
乙方同意如有逾時不還車或欠繳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逕自車輛停放處取回車輛外,並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車輛所生之費用;至甲方未取回車輛占有期間,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4.使用iRent汽車/機車服務時,乙方應依照專案服務模式遵守還車相關規範:
服務模式 同站租還 路邊租還
可還車地點 還車時須停放於規定地點
(限同一據點取還) 專案規範區域內的「路邊」公有停車格/額度未滿之調度停車場(*註),各服務區域實際開放情形,以APP內用車規範為主
備註 ■車輛租賃期間非還車之臨停於同一據點須視該場站當下實際可供停放之車格位數而定,甲方將不予提供任何補償;若遇同站據點車位滿位無法入場還車時,需請現場等候車位、並請利用文字客服通知客服記錄等候時間。
■若遇同站據點車位滿位無法入場還車時,需請現場等候車位、並請利用文字客服通知客服記錄等候時間。
■若乙方未於「預計還車時間」內還車且該車輛已停放於原取車據點,我方於接獲通報後得逕自結束當次用車合約並收回車輛,另因甲方對承租人及乘客置於車內之個人物品不負保管責任,乙方不得以收回車輛時有遺留個人物品為由,向甲方要求賠償。 ■限停放於服務區域內「路邊」公有停車格/額度未滿之調度停車場(*註)(不含額度已滿之停車場、白線區域、差別費率、累進費率、限時停車、時段性禁停、汽機車共用、身心障礙專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貨車裝卸專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等特殊停車格)
■取/還車範圍說明:路邊租還限於同縣市特定服務區域內取還車,惟北區路邊租還可於北北基桃竹特定服務區域內取還車。南區路邊租還僅限【汽車】可於台南高雄特定服務區域內取還車。
(*註)iRent還車額度說明:
因應停車場業者與市政府之規範,特定調度停車場設有「iRent還車額度」,規定可還車數量,與停車場格位數無關。
還車當下,若通知停車場還車額度已滿,則不可還車。(遇與實際狀況不符,可聯繫客服詢問)
若停車場額度已滿,乙方仍將車輛停放於該停車場內,視為未依規範完成還車,甲方得收取車輛處理費用。
5.寵物車型規範:標示「寵物車」之車型開放攜帶寵物搭乘,其餘車輛無開放攜帶寵物。使用寵物車輛攜帶寵物時,請務必使用車上配備之保潔墊,並讓寵物活動於保潔墊範圍內,若造成髒污,則依租賃契約第八條約定,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6.若乙方未依照第4條之規定還車時,甲方得向乙方收取車輛處理費及營業損失,相關收費標準如下:
(一)車輛處理費:
項目 費用 說明/備註
汽車 3,000元 ■包含未依規定還車費、基本公里數之車輛移置服務
■汽車基本公里數為距離30公里內、機車為距離10公里內
■若實際車輛移置服務超出基本公里數或須額外特殊作業服務者,乙方應依甲方指定車輛拖運業者之報價金額照價賠償
機車 1,000元
(二)營業損失:
項目 未依規定停放之地點
與專案服務區域同縣市 與專案服務區域不同縣市
或郊區/偏遠地區
汽車 1天租金定價 3天租金定價
機車 1天租金定價
若有因乙方違規停放於「額度已滿之調度停車場」(*註)、「累進費率停車格」、「非調度停車場」、「私人區域」或「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以致衍生其他費用者(包含但不限於下表列明之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違規停放場域 可能衍生之費用
累進費率停車格、「額度已滿之調度停車場」(*註)或非調度停車場 衍生停車費:收取金額最高以3天為上限
私人區域 我方取回車輛墊付款項:照價收取
紅線及其他違法停車處 罰單/拖吊費:照價收取(包含車輛移置費、保管費)
若甲方接獲可歸責於乙方還車時未依規定停放而產生之罰單時,得向乙方照價收取當次用車於系統紀錄之還車時間後72小時以內開立之罰單金額。未依規定停放之行為,將影響您的iRent信用積分,實際扣分多寡依iRent信用積分規則為準,惟經本公司認定其違規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停權。
7.若乙方需使用iRent汽車/機車時數折抵,須在確認還車時點選全部折抵/部分折抵,系統將優先以最近到期日之時數進行抵扣,汽車/機車時數及折抵券僅適用於車輛租金折抵,不含逾時租金、里程費、安心服務、etag、代收停車費、額外付費加值服務租金之設備等衍生費用,折抵時數之計算方式及最低折抵時數依該次用車選定使用之資費專案內容為準。
另iRent汽車/機車時數及折抵券須於到期日前使用完畢,逾期即自動失效,未使用完畢之時數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延長使用效期、於還車後再要求補折抵、或轉換成其他優惠。如遇特殊期間恕不適用時數折抵(包含但不限於農曆春節期間,其他期間依iRent官方粉絲團、和雲官網公告為準)。
8.甲方於還車時請注意租用之機車車廂內及車頭置物處或汽車車內及後車廂內有無遺落會員或乘客之個人物品,本公司對於承租人及乘客之個人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如於租用之機車車廂內及車頭置物處或汽車車內及後車廂內遺失個人物品,請至APP-訊息中心-【iRent遺失物通報專區】填寫您的遺失物特徵及該次訂單編號,若有拾獲將會立即通知領取,若未拾獲則不另行通知。拾獲遺失物處理原則:
遺失物類別 處理原則
(一)貴重物品 包含現金、契證印章、票券卡幣、有價證券、電子物品、金飾、珠寶等,或其它依甲方認定具有重要價值之物品,即會將該物品交存管轄區之警察機關。
(二)遺失物價值依本公司估計市值
          (1)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遺失物起算屆滿一個月後,如逾期無人認領,遺失人即喪失該遺失物之所有權;甲方依法得逕行處理遺失物之捐助、拍賣、丟棄等。
          (2)在新臺幣500元以上 遺失物起算屆滿六個月後,如逾期無人認領,遺失人即喪失該遺失物之所有權;甲方依法得逕行處理遺失物之捐助、拍賣、丟棄等。
(三)遺失物若為個人衛生用品、易腐敗或有保存期限之物品 將直接丟棄不予公告招領。
遺失人須自行承擔本公司作業所需之等待時間以及相關處理費用,並於領回遺失物之同時繳納相關處理費用。遺失物之領回僅限承租iRent汽車/機車之會員本人,如會員本人無法親自領取,則應由會員本人出具委託書由第三人代為領回。
9.乙方須遵守用車費用授權規範,甲方向發卡行請求授權,對應費用分別為預約時或取車前之預授權、用車期間之汽車延長用車費用差額授權、還車預付費用授權及還車時之還車費用差額授權,若經查屬確認未遵守用車費用授權規範,甲方得終止合約且即時收回車輛;安心服務為選購,有選購情況下才會列入預估金額計算。
授權時間點 授權類別 授權說明
預約時或取車前 (一)預授權 租金(含安心服務及額外付費加值服務租金之設備),若取車前請款皆不成功將自動取消訂單。
1.汽車同站租還 預估金額【租金(含安心服務及額外付費加值服務租金之設備)】,預約取車前,根據每次預約設定用車時間,將收取預估費用。
2.汽車路邊租還 1小時租金(含安心服務及額外付費加值服務租金之設備)。
3.機車同站租還 若使用和雲錢包為預設支付,將預授權50元。
4.機車路邊租還
用車期間 (二)汽車延長用車費用差額 根據每次設定預計延長用車時間(小時)*【租金(含安心服務)】-預授權金額,將再次取授權,逾時用車者,將以原價計算費用取差額授權。
(三)汽車還車預付費用 10(小時)*租金,若用車期間授權不成功,得終止合約且即時收回車輛。
1.汽車同站租還 未於預計還車時間前操作延長用車申請成功,將於超過預計還車時間後再次取授權:10(小時)*租金並以原價計費,作為還車付款之預付費用。
2.汽車路邊租還 取車時間起算,租用時間達5小時,將再次取授權10(小時)*租金,作為還車付款之預付費用。
還車時 (四)還車費用差額 還車總費用(租金+eTag+里程費+安心服務)-預授權-汽車延長用車費用差額-汽車還車預付費用。
汽車用車期間費用取授權時若失敗,於取授權失敗後,甲方得終止合約且即時收回車輛。
10.使用和泰Pay相關扣款規範
(一)使用和泰Pay成立之訂單,若承租人無任何有效信用卡或金融卡供和雲行動服務進行扣款,則仍以該訂單取預授權之信用卡或金融卡進行後續扣款。
(二)如有欠款並未於24小時主動支付欠款時,若承租人無任何有效信用卡或金融卡供和雲行動服務進行扣款,將以最後一筆交易之信用卡或金融卡進行扣款。
11.用車紀錄及帳務紀錄查詢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申請紙本汽車/機車出租單 以下期間之計算,將以該筆訂單實際取車日起算至提出申請之日止為原則。
-申請一年以內成立之訂單,每筆訂單50元。
-超過一年者,每筆訂單100元。
申請歷史訂單明細/對帳單 採A4紙張雙面列印,每次每張50元,第二張起每張20元。
補印E-tag紀錄 採A4紙張雙面列印,每次每張50元,第二張起每張20元。
發票重新開立、補印或聯式變更 每份50元。
調閱個人基本資料(如自拍照、簽名等) 每份50元。
12.純電車於特定充電場域進行充電時,如未依該場域之充電規範操作,將產生「擁堵費」。例如:車輛於特斯拉超級充電站充電時,車輛電池已達或超過該場域規定之80%電量仍未駛離者,即屬前述擁堵費之適用情形。前項擁堵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並須另加收系統處理費,合計為擁堵費×1.05。
13.行車紀錄器使用與影像下載規範
(一)影像保存與下載期限:
為了保障乙方隱私及維持系統效能,行車紀錄器影像於租約結束後立即刪除。
乙方若需保存用車期間影像,應於租約期間內透過APP完成下載;租約結束後系統將自動清除,甲方不負影像保存之責。
(二)無法提供影像之例外免責情事:
乙方理解並同意,下列情形可能導致行車紀錄器影像無法正常記錄或下載,甲方不負賠償或法律責任:
硬體故障:因記憶卡損壞、主機異常或撞擊導致存取失敗。
收訊限制:因地下室、隧道或山區訊號不佳,導致下載功能失效。
人為操作:乙方自行拔除記憶卡、變動主機線路或設定者。
事故影響:因強大撞擊導致斷電,致使當下事故片段未成功寫入。
(三)硬體毀損賠償:
乙方應妥善保管行車紀錄器設備,嚴禁擅自拆卸。若還車時發現主機、記憶卡或線路遭人為破壞或變更,乙方應依第1條附件之賠償金額照價賠償。
2026年07月
2026-09-15 17:44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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