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資料:民眾攜帶非處方西藥最多每種12瓶(盒、罐、條、支),各種藥品總數量不可超過36瓶(盒、罐、條、支)。 若攜帶藥物為處方西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藥品攜帶量不可超過2個月用量;民眾若是具備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量不可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