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以前鋰電池只要隨身行李攜帶都沒什麼限制但最近怎聽說有限定除了機身內,備用的數量限定兩顆?可又有人告訴我是超過100瓦小時,但不超過160瓦小時,才會上限兩顆如果加總起來未超過100瓦小時,就算帶3~4顆也符合規定?但100瓦小時這單位要怎麼看?我只知道幾毫安如果我攜帶2顆NOTE4備用電池+1顆單眼備用電池+1個7500毫安的行動電源不知是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