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約的目的之一就是怕空口無憑,若有糾紛時以合約的內容做為裁判的依據我想是這個社會的通則。(前提是合約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多數人去健身房的目的通常主要是去運動,當然也有一些是去拍照打卡或洗澡甚至是去交誼的,但是無論是哪種目的去健身房,除非是工作人員,一般來說比較少會每天或是經常性的一天內多次進出。換個方式說,健工銀卡會員若非經常性的於限制時段內進出,一年內偶爾幾次,我想有些工作人員可能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那麼嚴格依據規定阻攔。反之,若是經常性的違背合約內容於限制時段再次進入健身房裡,那健身房工作人員依據合約內容行事,我覺得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