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06年在台中加州健身中心簽了一年約,月繳大約nt1499,無限使用次數。後來使用未滿一年,於2006年9月離職出國旅遊,我在國外有接到催繳電話。後來我在2007年2月回來台灣,他們要我補繳交半年的費用並可以續用之前的半年。因為剛好我搬離台中市無法再使用,所以就不想補繳後續用之前的半年,一直拖到現在,快三年了,也催繳了我整整三年,好像是九仟多塊。期間有聽法律顧問說過,沒消費沒必要繳費,這是不合理的契約,所以我就更不想繳了。詢問消保會說,我沒行使出國暫停使用的權益是我的損失,也就是我的問題。最近,想把事情了結,若因本人沒有好好行使出國可辦理暫停使用的權益,而導致要繳付這一萬元的話,我想我就去繳了。法律顧問說我沒消費不必繳,消保會說我沒行使出國暫停使用的權益是我的損失,想聽聽大家的意見,只要合理,該付就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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