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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在健身工廠的經驗


jerrysceam wrote:
其實我也很訝異我可以...(恕刪)
真的...練腿日真的很痛苦,往往都快練到吐@@所以練腿日我都吃得少,練完在補充,以免想吐的感覺妨礙後續的動作,一開始在蹲下時還撐破褲子@@當時是穿普通海灘褲,現在換有彈性的運動短褲就不會了~~

kindkill wrote:
我也可以提供一個2月左右跟他電話詢問的心得

約11點打去(星期六)..小姐表示什麼都不知道,硬要我的電話..(目的很清楚)

我說我不要,盧到後來才說12點才有業務在..

12點再打去..

我在01看到會員介紹,可以減免一筆好像1千多的費用..

但是那業務不講..直到我問他會員介紹

拗說,不知道我有會員朋友..(還是能賺就賺,故意不講??)

之後在01有看到網友說,高雄市別的分店..說用那個不到1500/月的價格..只能在離峰時間去..

晚上不能去..但是是那業務不講,還是能用..我就不清楚了

光是費用不介紹清楚,聊了20分就是在鼓舞我簽1年,說一個月3000多,一年1萬多多划算之類的
就已經讓我夠不爽了



健身工廠根本沒有什麼一個月要3000千的方案,也不可能跟你說一個月要3000多,是哪個業務,你說,我請人找出來懲處,最貴的就白金會員每個月1888(白金會員是全會館全時段都可使用)

而且你說的方案是高雄鳳山廠的,998/月,但是平日的晚上5點到9點不能入場(但可以五點前1分鐘入場,還是可以待在裡面運動),假日的下午1點到五點不能入場(但一樣可以超為提早一點點入場),而且只要滿一年,時間的限制就會取消

是哪個業務你可以直接說,我直接請認識的主管請出來當面跟你講正確的方案

kindkill wrote:
我也可以提供一個2月...(恕刪)


我打電話給認識的主管了,他說想跟你當面談談,看是哪個業務說的,聽說要嚴懲
我也想知道哪個業務這麼白目~
K姐這麼正義感十足,
一定要給這人一個重擊
你們這樣給 K 姐打臉,
這樣給她輪 X, 公 X,
小心她放狗咬人喔!
這恐怕.......臉要從高雄打到台北去了
K姐,暑假快到了....等您PO身材阿
依照K小姐的描述,應該就住在苓雅區而已

那邊其實除了美力,健身工廠三多,還有一間世界World GYM

仔細研究K小姐形容的業務介紹模式.....

價格不透明,金額不明,介紹不清不楚...

有點像是World GYM 耶


該不會K小姐張冠李戴了吧......


要把貴店請到不好的業務算到我頭上嗎??

跳躍閱讀,把單月3000想成方案(自己發明)..怪誰??

簡直笑話

何況2月距今2個月..或許價錢有變,同一而論??


苓雅區我知道的健身房就有幾家

除了美力健身工廠

還有三多圓環有一家..
還有靠近高速公路,衛武營附近(三多路)..好像也有一家

四維路,現在象印樓上幾年前倒過一家,好像搬到林泉街和光華路口的內衣店樓上...


另外男生喜歡妹,報一個正妹多的,中正路靠近和平路,有一家叫富士山的樣子..
聽說正妹很多..

快點去吧
大家都知道有人就是亂講話,不要為了某人費心思了啦.

每次就是被打完臉後就射之不理,不然就在亂講話,講一大堆你聽不懂的話.

比業務還厲害
kindkill wrote:
我也可以提供一個2月左右跟他電話詢問的心得

約11點打去(星期六)..小姐表示什麼都不知道,硬要我的電話..(目的很清楚)

我說我不要,盧到後來才說12點才有業務在..

12點再打去..

我在01看到會員介紹,可以減免一筆好像1千多的費用..

但是那業務不講..直到我問他會員介紹

拗說,不知道我有會員朋友..(還是能賺就賺,故意不講??)

之後在01有看到網友說,高雄市別的分店..說用那個不到1500/月的價格..只能在離峰時間去..

晚上不能去..但是是那業務不講,還是能用..我就不清楚了

光是費用不介紹清楚,聊了20分就是在鼓舞我簽1年,說一個月3000多,一年1萬多多划算之類的
就已經讓我夠不爽了


如果是沒有的事感覺已經涉及到毀謗,健身工廠倘若提出告訴

那您勢必需要與該業務對質

畢竟健身工廠推廣的是收費透明化

不以年計次收費

以該月扣

且費用與廣告不一樣

這樣會因為您的發言誤導別人境而導致別人不去那消費

這點請K姐謹慎小心才是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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