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去了趟萊爾富繳ETC過路費用
出單時特別看了一下,只有過路費40元,沒有處理費用,目前仍然免手續費
持續依法不貼E-tag通行高速公路中
大家都在瓶子裡 wrote:
最近也是去萊爾富繳...(恕刪)
您於2018年04月09日通行國道電子收費總金額為32元,若於2018年05月25日前仍未繳費,即進入掛號通知單繳費作業,需另再支付雙掛號作業處理費。
提醒您,若於2018年04月14日前繳費,可享通行費優惠繳費金額為29元。
為何我剛去結帳,萊爾富跟我收31元呢?
orgichen wrote:
剛剛去了趟萊爾富繳ETC...(恕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16981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與高公局官司不斷。遠通自認僅負責建置系統及營運、維護等,而用路人於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立院決議手續費由遠通自行吸收後,遠通認為無法預見政策變更,向高公局提告討代墊的手續費2483萬多元。台北地院認為高公局並無不當得利,判遠通敗訴,可上訴。
遠通電收主張,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而用路人於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
遠通電收指出,立院通過手續費由遠通自行吸收後,但遠通無法預見政策變更或個案法令變更,因此受有付手續費的損害,可依契約約定請求高公局賠償;且遠通並沒有受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代墊手續費。
高公局辯稱,依契約約定,用路人補繳通行費本屬遠通電收工作範圍,手續費即應由對方負擔;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預付式付費,所以eTag用戶於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續費,依遠通於營運計畫書所載內容,也屬它應負擔的收費通路成本。
法院依雙方契約,認定遠通電收與各超商等通路簽約目的,是為處理用路人補繳相關事務,屬遠通依契約的工作範圍,是遠通自己的事務。立院決議後,遠通自行付手續費給超商,以維持代收欠費的服務,是在契約期間內為自己處理事務,而通路商繼續提供代收費服務所生的利益也歸屬遠通,與高公局無關。
法院指出,雖遠通電收自行吸收手續費成本而受到損害,但與高公局獲有利益是兩回事,高公局沒從中獲得利益,且遠通吸收成本的目的是謀求超商繼續提供代收欠費服務,以利它履行契約所定工作範圍,此利益歸屬遠通,更難以認定高公局或有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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