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的公告

社區的公告 社區的公告 社區的公告


請問社區要收任何費用,或是調整任何收費是由主委主導的 " 管委會 " 決議就可以收的嗎?
E-Tag完全沒有討論,完全沒有說明會,太多的問題沒有解答,因為我們社區的車位不夠,車位每年都要用抽的,主委竟以車位為要脅,抽到車位的住戶一定要付E-Tag設備的錢,就算沒有E-Tag的車子不使用也要付這個錢,主委都被台中市西屯區公所註記 " 主任委員資格不符 " ,因為他利用詐術違法一直連任,且也被告,法院也判決確定是違法沒有效的,但他有政治力的後盾,電視新聞都不敢報,所以這樣了還一直要當!
明文規定一年一任,不得連任!從101年開始...當了一年無給職,還要繼續擔任...當滿2年無給職,還捨不得下台...現在已經當滿3年無給職,還是不放手...為什麼呢?口口聲聲無給職,卻隨隨便便一張紙就可以跟住戶收錢...
主委才因他用詐術,在住戶大會通過裝設基地台的決議,當時他只是在台上,一直跳用針式的方式一直重覆說"電信業者會給住戶優惠",他是在幫住戶爭取福利,沒有任何的討論"基地台",直到前不久裝設了基地台,住戶發覺不對勁,後來就被連署拆掉,還有大大小小的亂收費先不說,因為焦點會被模糊,就單討論這一個話題,E-Tag,主委可以這樣搞嗎?
有這樣違法的主委,我們是不是什麼事都要連署,這樣會不會太累了??打1999也沒有用,什麼時候台中市政府才會給市民一個安心的居住環境?
愛因斯坦說的一句話:這世界不會被那些作惡多端的人毀滅,而是冷眼旁觀,選擇保持緘默的人.
這個社區都是保持緘默的人,我實在很生氣,現在裝設要錢,以後修繕是不是又要錢,永無止境,而且跟本沒有必要去裝那個東西啊,請問我要如何做??

社區的公告
社區的公告
2015-09-08 20: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社區 公告
t26221226 wrote:
請問社區要收任何費...(恕刪)


去找政府提供的免費律師詢問不就得了,這不是三言兩語說得清楚,花點時間去問吧!


台中市政府法律諮詢
市政府說,社區自治無法可管,不然就去法院告,律師說,還是連署,主委說,你們好好當住戶就好,不要管太多..

t26221226 wrote:
市政府說,社區自治...(恕刪)


你知道就好了,注意隨時取證放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則部分看一下,再查一下刑法「強制罪」及「防害自由罪」,然後找時間去問免費律師你不了解的地方。


t26221226 wrote:
社區的公告 社區的...(恕刪)





光是裝置設施要25萬....
還有可能會有後續的維護與電費

真是有錢人的社區啊

謝謝
jhu88 wrote:
你知道就好了,注意...(恕刪)


補充法條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謝謝
中秋節大家都很開心.錢被用掉大家還要感謝他,我也應該高興,我家也有抽到大奬,是我不知足嗎??很多奬品都是別人讚助的,財報卻公告要花10萬,不知道會不會像前年烤山豬花了將近30萬,少了好幾頭山豬,還想要再追加預算,整天哭夭沒錢,錢卻都是這樣隨便用掉.


t26221226 wrote:
中秋節大家都很開心...(恕刪)


這種活動其實是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

修改規約限制經費的使用(譬如多少金額以上須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即可;有關財務的限制必須明定於規約中始有效力。

可以去查帳目,若不給查閱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則。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