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差別費率手段做為交通管理的法源為何?
按國道收取通行費的依據,依公路法:
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第24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
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
、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
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
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
、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
費。
及公路法的立法意義:
公路法第1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
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國道收費的法源立法宗旨由公路法第一條說明其立法之目的並非交通管理,公路收費的目的在於「公路修建與養護」。
另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所以,以「差別費率」作為「交通管理處罰」之手段其法源依據是有問題的。
jhu88 wrote:
以差別費率手段做為...(恕刪)
提供一則討論供參:
https://www.ptt.cc/bbs/LegalTheory/M.1110642546.A.5FB.html
array5438 wrote:
加強公路規劃、修建...(恕刪)
我說的是法源依據,這影響人民基本權應該有明確法源依據,不該讓行政機關恣意為之。
感覺是在撈錢而已,而沒有改善交通。剝削人民財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把民眾趕到離峰去,離峰卻也變成了尖峰,玩啥把戲?撈錢罷了,沒看見亂發工程耗了道路基金;錢留在基金(國庫)無法享用,推工程才有人可拿到好處。
「塞車..會造成公路的養護維護」,不是每輛車都付費養護了嗎?塞車養護的錢更多了。
慢車會比快車損耗快???可以用物理學解釋一下吗!
jhu88 wrote:
公路法第1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國道收費的法源立法宗旨由公路法第一條說明其立法之目的並非交通管理,公路收費的目的在於「公路修建與養護」。
公路法第1條,公路法制定的目的總共有四樣
1. 規劃
2. 修建
3. 養護
4. 健全公路營運制度
你只取 2、3 兩樣當然會錯誤解讀
jhu88 wrote: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
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
、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你自己都貼上來的第24條裡面,不就授權交通部訂定差別費率
哪裡你認為沒有法源依據了?
這法條裡差別費率的定義 跟你的認知有不同嗎?
jhu88 wrote:
請把公路法全篇看過...(恕刪)
若依照公路法第24條
內文中也沒有明定不能以差別費率手段做為交通管理的規定
所以是合法的
唯
目前 VTP用戶(預約用戶) 沒有打九折之減徵規定的差別費率
是不符合法規的
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謝謝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
、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
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
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
、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jhu88 wrote:
你講到了一個重點了...(恕刪)
大大說的沒錯.
這確實是個重點....
法律使用的名詞.
是受法律保護的.
現在高公局所引用的 "差別費率".
是公路法第24條所用.
因此效力大於行政命令(高公局公告)
如下為高公局公告的 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訂第八條第(二)款各目公告
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訂第八條第(二)款各目公告.pdf
請注意第八條修正的內容:
以下為真正的問題點: 高公局未依法實施差別費率規定..
現在是公務人員未依法施行以至於影響到 VTP"預約用戶"的權益,
正常來說...公務員影響到人民權益應該是要國賠的,
不然把公告的人薪水扣來補貼九折 ^.^
小弟不是預約用戶...但是在此為預約用戶抱屈........
1. 依照高公局公告 :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為何 單獨排除 VTP (預約用戶) ? 這跟 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有關係嗎??
"用戶別" 跟 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 有關聯嗎??
為何可以不依法規 刻意排除 VTP (預約用戶) 的用路人???
2. 明明就是五日以前預儲通行費者,通行費九折。為何三天就扣款....???? 不是說好五日的嗎?
3. 現在都可以即時偵測, 也就是說可以在隔天立即結算,
明明次日起 "事後補繳者" (繳費用戶) 就可以開放繳費...為何要第三日至第五日才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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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差別費率:
(一)徵收機關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時,應擬定差別費率方案,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實施。停止實施時亦同。
(二)徵收機關於計程實施後,繳交費用如下:
1. 申裝 e-Tag並於通過收費區次日起五日以前預儲通行費者,通行費九折。
2.事後補繳者,於通過收費區次日起第三日至五日內繳費,通行費九折。
3.申請預約登記影像服務並儲值通行費者,通行費按原費率徵收。
4.未採前三項方式,事後補繳者,通行費按原費率徵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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