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如下:
一、 有關國道通行費追繳,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
二、 又前揭第14條第2項所列舉者,係例示性規定,並非以全部列出為必要,僅以足供辨識收費之特定車輛及所有人為已足。
...
原來法律只是「例示性」規定,我們不用遵守?
hsinchuman wrote:
原文網址: http...(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