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3&p=5520
* 有關消基會召開記者會相關議題澄清說明
非eTag用戶於通行後5天內繳交通行費優惠已開發
高公局說明:針對立法院要求未申辦eTag的用路人,為鼓勵其通行後儘速自動繳費,給予於通行後5天內繳交通行費者與申辦eTag者有相同之通行費優惠折扣,高公局即依立法院決議要求遠通公司規劃辦理,並責由遠通公司儘速完成系統開發,目前系統已進入測試階段。
高公局強調:因繳費優惠期限更動之系統修改,不但修改了非ETC客戶的扣款邏輯,也同步影響eTag客戶扣款邏輯(如原通行後三日內可享通行費九折優惠延長至五日),影響層面擴及全體600萬用路人;且除涉及後端帳務處理、帳務報表之產出外,全新帳務系統上線,所有通路皆需配合進行新系統的導入,全國各種繳費通路系統配合等整體後端處理程序都須調整、測試,以避免發生類似計程上線初期發生系統不穩定情形。故遠通公司將進行嚴謹之系統測試後,在確保系統收費正確下始上線。
已提供便利管道查詢通行國道交易明細。
高公局說明:有關通行高速公路之交易明細與照片,係當事人之重要個資。依個資法之相關規定,並依立法院對於用路人行車紀錄軌跡應依個資法嚴格保護,不得任意洩漏等之要求,有關通行國道交易明細之提供,必須當事人提出要求,經審核確係本人後,方能提供,以符個資法之規範。
關於交易明細部分:不論是否eTag用戶,均可申請帳號密碼,eTag用戶可於網路申請;非eTag用戶可於全省各服務中心申請,一次性申請帳號密碼後即可於網路自主查看交易明細。此外,若不想操作電腦,亦可於全省服務中心經核對身分無誤後查閱;查閱內容包括優惠里程、通行費、長途優惠及交易(通行)明細等紀錄。此外,高公局另責成遠通公司對現有「非ETC用路人登記車牌,電子郵件通知繳費」,進行「服務再升級」作業規劃,未來除通行後第3天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應繳通行費服務外,將規劃有申請帳號密碼之非eTag繳費用戶,可直接按下「閱覽連結」進一步查詢第3層通行交易明細。
關於照片部分:遠通公司係受高公局之公權力委託,代收通行費。相關通行紀錄與照片,欲調閱通行紀錄與照片(不論eTag用戶與否),目前依照高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及卷宗作業要點」規定,於合乎相關規定情形下,均予以核准發給行車紀錄與照片。
已提供便利的用路人通行費繳費免手續費據點
高公局表示:有關繳費(含eTag及非eTag用戶)繳費免手續費部分,目前包括OK超商、遠傳門市、中油直營站、郵局及ETC服務中心等,計逾3,700個據點繳費免手續費,已屬有多元及便利管道供用路人選擇,高公局已再要求遠通公司應基於公共服務精神,再增加繳費免手續費之據點。
高公局強調:高公局一向秉持督促遠通公司基於公共服務精神,不論是eTag用戶或非eTag用戶,均為高速公路之用戶,高公局一定全力提供多元、便利的各項服務。
聯絡單位:
業務組科長:荊心泉 電話:02-2909-6141#2471
上架日期 :103-07-29
資料提供單位 :秘書室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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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遠通已經提供 3700個 免費據點.... 怎麼可能還會在開放...(依合理論)
要開放...為何不早點開放.....(依合理論)
繳費系統已經有了...還要開發5天內的繳費系統..真是有鬼...........
3天變成5天...程式好難改喔....
2. 又拿個資法出來唬爛... 基本上高公局還是違法...未提供通行明細.
3. 高公局強調:高公局一向秉持督促遠通公司基於公共服務精神 <--就是這點完全看不到..
還在玩 "繳費" 的文字遊戲......
不管是否 E-Tag 用戶....所有高速公路通行費都是存到專戶.."儲值"......
謝謝
array5438 wrote:
http://www...
高公局說明:有關通行高速公路之交易明細與照片,係當事人之重要個資。依個資法之相關規定,...(略)
....目前依照高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及卷宗作業要點」規定,於合乎相關規定情形下,均予以核准發給行車紀錄與照片。(恕刪)
明明單純是交易明細,搞成無關聯的「個資」和「政府資訊」,交易明細有個資嗎?
寄件用的姓名地址才是個資啦,怎麼沒當事人同意使用就寄文書來?故意曲解法令。
罰單有個人個資請不要寄來嘿。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水電瓦斯記錄都是政府資訊啊???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個人在公共事業的使用記錄是「公共事務」嗎?曲解法令。
手續費部分,立法院已有決議不應收手續費,交通部及高工局在立院承諾處理手續費問題。局長打長官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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