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高公局網站-ETC收歸國有相關說明

網站連結
http://etc.freeway.gov.tw/Publish.aspx?NID=1939&p=5105

其中一段

契約規定除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遠通公司違約情節重大,高公局得終止契約外,不得片面終止契約。

罰金不繳不算違約

3600服務據點不建不算違約

收費員未按照合約安置不算違約

請告訴我什麼才叫違約~~~~~~~~~

這段說明高公局還真趕貼出來
2014-04-22 16:27 發佈

linyichun wrote:
網站連結http:/...(恕刪)

我每天都打到1968跟高公局的"聊天"
相信01及蔣大的公平公正性^++^

linyichun wrote:
契約規定除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遠通公司違約情節重大,高公局得終止契約外,不得片面終止契約。...(恕刪)


如何定義"違約情節重大??"
可能遠通公司要把高速公路炸了,才算違約情節重大吧???

官字兩個口的文字遊戲,
簽這官商勾結賣身合約的人,該抓去關了吧?
"違約情節重大"?
如果該給的沒有給,違約情節重大應該才會成立吧?
不然依照目前的補考機制看來,就算"遠通公司要把高速公路炸了",還是可以被當疏忽,個案看待!
我想高公局敢貼出來應該還是有他的解釋道理啦
記得之前吳副局長好像是說,合約要求是3,600免費加值據點,目前有一萬多個,所以超出合約規範
加值據點跟服務據點不一樣,是只要能夠提供超過三千六百個免費的加值據點就好了
服務據點是包含申裝、異動、客訴那些哩哩摳摳服務,跟單純收繳費不同性質

針對收費員的轉置部分,要等到六月才能確定有沒有違反合約唷,目前幾個檢查點好像都有達標(雖然都差一點點)


練笑話是一種藝術 wrote:
如何定義"違約情節重大??"
可能遠通公司要把高速公路炸了,才算違約情節重大吧???


炸了,再蓋就有了,蓋的期間照樣收費,沒差。


所謂的 : 違約情節重大
前任總統已經掛了 = 50%情節重大
現任總統下台,就是另外的50%
因為一整串A的通通都曝光

linyichun wrote:
網站連結http:/...(恕刪)

裡應外合,進退失據,爲政不仁,必失人心,這就是交通部的囧境。
全家全省的加值點就夠了,那天跟鄰居的加盟主在聊天,收遠通的一元收入也沒有,人家7-11都不收了,遠通不收是他家的事,總不能我不吃飯吧,電用我的,人用我的,設備用我的,KISOK用我的...


所以,加全家的點,其實有超過了....只是這些公務員訂約時真的是玩不過私人企業的法務,不然就是....都沒在看...
政府機關麻~

做事情只看頭沒再看尾的~

就現在還在發燒的服貿就知道了!

牛牽到北京還是牛~不會變~


風裡來~水裡去
這就跟馮先生說的台電那些人,是不是佣金都收了,如果停建那些人是不是就要把佣金吐出來
再對照etag,都那麼多項違約了為何遲遲不解約收回,呵呵呵,知道吧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