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連結http://etc.freeway.gov.tw/Publish.aspx?NID=1939&p=5105其中一段契約規定除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遠通公司違約情節重大,高公局得終止契約外,不得片面終止契約。罰金不繳不算違約3600服務據點不建不算違約收費員未按照合約安置不算違約請告訴我什麼才叫違約~~~~~~~~~這段說明高公局還真趕貼出來
linyichun wrote:契約規定除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遠通公司違約情節重大,高公局得終止契約外,不得片面終止契約。...(恕刪) 如何定義"違約情節重大??"可能遠通公司要把高速公路炸了,才算違約情節重大吧???官字兩個口的文字遊戲,簽這官商勾結賣身合約的人,該抓去關了吧?
我想高公局敢貼出來應該還是有他的解釋道理啦記得之前吳副局長好像是說,合約要求是3,600免費加值據點,目前有一萬多個,所以超出合約規範加值據點跟服務據點不一樣,是只要能夠提供超過三千六百個免費的加值據點就好了服務據點是包含申裝、異動、客訴那些哩哩摳摳服務,跟單純收繳費不同性質針對收費員的轉置部分,要等到六月才能確定有沒有違反合約唷,目前幾個檢查點好像都有達標(雖然都差一點點)
練笑話是一種藝術 wrote:如何定義"違約情節重大??"可能遠通公司要把高速公路炸了,才算違約情節重大吧??? 炸了,再蓋就有了,蓋的期間照樣收費,沒差。所謂的 : 違約情節重大前任總統已經掛了 = 50%情節重大現任總統下台,就是另外的50%因為一整串A的通通都曝光
全家全省的加值點就夠了,那天跟鄰居的加盟主在聊天,收遠通的一元收入也沒有,人家7-11都不收了,遠通不收是他家的事,總不能我不吃飯吧,電用我的,人用我的,設備用我的,KISOK用我的...所以,加全家的點,其實有超過了....只是這些公務員訂約時真的是玩不過私人企業的法務,不然就是....都沒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