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政府應該換個腦袋想事情,車子計程收費應該視為消費行為...就像水電費或信用卡一樣我用多少每月結算一次寄帳單來繳錢不就好了請交通部簡單用個行政命令在車籍資料增加"通訊地址欄"來寄送帳單或罰單....至於那種逃避不繳費的將現行法律修改一下就已經夠用了吧(闖收費站的罰則) 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