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法律事務所律師函
正本收受者: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收受者: 劉OO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一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 X法字XXXX號
主旨: 為代當事人劉OO 函知查明有無與台端訂約事,請 台端提供當事人劉OO向台端申請締約之eTag服務 申請書,敬請 台端收悉,惠覆。
說明:
一、 本案依當事人劉OO委託辦理。
二、 茲據當事人劉OO來所委稱:「本人劉OO(身分證字號: XXXXXXXXXX)於日前購買車號AAB-XXXX汽車一輛,惟於交車時,車上竟自動安裝eTag,實令本人錯愕莫名。蓋本人從未向台端申請締約,亦從未閱讀也從未填寫台端所提供之服務申請書,經本人事後向車商業務員詢問,渠亦表示從未見過本人之eTag服務申請書,則何以本人之新車竟能在未交車之前自動安裝eTag? 故請台端提供本人服務申請書,以查明事實。」
三、 按契約乃以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合致為前提,本件當事人並未與台端締約,亦從未授權任何代理人與台端締約,更從未填具申請服務書,顯見兩造間並無就安裝eTag自動扣繳系統之合意甚明。則究竟當事人劉OO與台端間,係如何締約? 如何申請? 應有查明、釐清兩造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請台端於文到五日內,提出eTag服務申請書,以免訟累,為禱。
發文者 邱OO律師 中華民國一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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