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收費的代收費用是如何計算的?

今天看到雜誌上寫高速公路的流量,一年有六億次左右的車次,乘上每筆代收費用的3.4元,一年就約有20億的收入,重點是,原來高速公路南下北上各約有十個上下的收費站,現在總共有319個E-TAG感應器,那請問,這每筆代收費用的3.4元是一台車上交流道到下交流道算一筆,還是每個E-Tag感應器紀錄的都算一筆?
2014-01-17 0:27 發佈
0.03554元/公里
只要透過遠通ETAG、VTP、影像辨識等收費車輛,遠通就跟高公局收這個費用。就是每台車遠通都收得,無論有無ETAG,九折也是高公局給的優惠不是遠通給的,用路人不繳費,是高公局收不到規費,但遠通該收的高公局還是得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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