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部長的記者會 內容白話翻譯

葉部長表示 個人去留由總統 行政院長決定~

老子就是有人挺 要我下台 去找我老闆說吧!

關於是否考慮與遠通解除合約~

葉部長表示 解除合約有兩狀況

(斯斯有兩種.......)

1 合議中止~

就是還要與遠通談條件 國庫拿錢出來賠吧~

2 違約中止 !

就是如果遠通的系統出現"更嚴重"的系統疏失 就可以走向這條路

不過 遠通可以向法院提出賠償! 是一條漫長的道路~

也就是說~我們這個爛到不行的收費系統 已經不可能更爛了

解約是不可能的事!

民眾你們就吞下去吧~ 不吞? 一樣要拿國庫出來賠喔!


(偏偏這兩種都是同一種....)


觀後感:

我們的官員真的是好棒棒!!

腦殘政府沒救了!!

2014-01-16 17:32 發佈
沒說錯吧?交通部長歸總統行政院長任命?
交通部不是早就BOT給遠通了!
合約
20.6 終止契約
除雙方另有協議者外,因不可抗力事件或除外情事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三個月後,乙方仍無法繼續建置或營運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六個月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22.3 乙方之違約
22.3.1成立要件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
1. 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甲方依客觀事實認定進度嚴重落後致嚴重影響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建置及營運者。
2. 工程品管重大違失:乙方系統營運違反法令或違反約定之系統功能或品質規定,經甲方依客觀事實認定有損害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或服務品質者。
3. 經營不善:乙方於營運期間,就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者。

4. 其他甲方認定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者。




22.3.2 違約處理
經甲方認定乙方違約後,得為下列處理:
1. 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建置期間及營運測試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2. 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營運測試期間後之正式營運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逕自乙方收受甲方書面改善通知之時起,按日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善或至契約終止之日。
3. 前款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先由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若發生不足之情形,乙方應依第18.5條辦理。甲方並得視情節終止本契約,且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3.1 契約終止之事由
23.1.1 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雙方得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
23.1.2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
1. 於本契約期間,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或清算或有其他重大財務困難情事,致繼續履約顯有困難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2. 乙方或其負責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而影響營運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4.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23.1.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
1. 甲方因政府政策變更,撤銷本計畫案之許可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2.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或法令變更,本契約得因任一方之要求依第20.6條、第21.3條之規定辦理。

23.3.3 因甲方違反其承諾事項或政府基於政策而撤銷本計畫案建置營運權限時,乙方得終止契約,其效力為:
1. 甲方應將乙方之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2. 甲方應依法對乙方為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實際系統建置成本經計算折舊後之淨值,減去依第17.4條計價所得之收買額之差額。

24.2 協調委員會或調解機制之建立
24.2.1雙方就關於本契約條款解釋、本契約履行窒礙難行之解決、違約情事之認定、違約處理方式及其他對本契約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議,於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前應先依本契約規定之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但一方之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虞者,不在此限。
24.2.2雙方應本公平及誠信原則於本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依附件九「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組成協調委員會。
24.2.3協調委員會對於本契約之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視為協調成立,除任一方依本契約規定提出訴訟外,雙方應完全遵守。協調委員會就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24.4 契約繼續執行
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aerosmith001 wrote:
葉部長表示 個人去留...(恕刪)


說實話交通部並沒說錯

依合約內容就是這樣

要解約可以

1.先要經協調會協調,協調不成,上法院

2.依合約就算上法院,在爭議期間遠通照樣執行ETC案

這合約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簽署的

後來好像沒有修正

現在應該是屬合約內

工程品管重大違失:乙方系統營運違反法令或違反約定之系統功能或品質規定,經甲方依客觀事實認定有損害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或服務品質者。

這項吧,

改善不行才只是罰款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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