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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跟遠通定的契約...真的有解約的選項嗎??

請問ETC契約內容有公開嗎??

有網友看過嗎?

看交通部處理的樣子...

該不會契約裡面根本沒有解約的條款吧~

太可怕了~

2014-01-13 21:58 發佈
demo1234 wrote:
請問ETC契約內容有...(恕刪)


一般合約一定有重大違約得解約這條款

只是重大違約須由北院來仲裁

不是政府說了算



就像機場捷運

日商丸紅商社延遲N年完工

本應解約

惟為公共利益

還是要拜託他趕快

於2015年底完工

剛好趕上2016年

釋放利多

demo1234 wrote:
請問ETC契約內容有...(恕刪)


請問是否該問真的有ETC這個合約存在嗎???
怎麼可能會解約…
連個資都可以讓遠通拿去行銷的合約都簽了。
改了一張圖,表示對此的不滿…
腎上腺素急速分泌~

jojoxxxx wrote:
怎麼可能會解約…連個...(恕刪)

您這張狗公圖改的太好了
可以借我當頭像嗎??

ryanchen0518 wrote:
您這張狗公圖改的太好...(恕刪)

沒問題…儘量用…
腎上腺素急速分泌~

jojoxxxx wrote:
怎麼可能會解約…連個...(恕刪)


這圖真的讚

demo1234 wrote:
請問ETC契約內容有公開嗎??


這份合約..政府打死不公開

聽說簽的比馬關條約還要敗家

至於不公開的理由...#$!#@#%^$#!...
行政契約調整與終止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公益)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情事變更)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
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這個圖讚,簡單明瞭,可以借我到處貼嗎?

jojoxxxx wrote:
怎麼可能會解約…連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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