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工局
http://zh.wikipedia.org/wiki/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隸屬交通部
所用的法規是
民國67/7/11所發布的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其中
高速公路通行費係屬"使用規費收入"
就中央政府預算書而言
怎麼去跟遠通拆帳
政府的歲入來源係為使用規費收入
還是該改成????
依據公路法
第24條(通行費之徵收)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有沒有熟悉法條的大大
又或者能拿的到BOT所有法條的大大可以看看其中有沒有相關的問題呀
當政府不能給我們人民什麼保證
而是跟財團交相賊時
我們人民真的只能乖乖的當魚肉嗎???
bear200320 wrote:
高工局http://...(恕刪)
如果樓主的意思是要直接請大法官釋憲...答案是不可能~~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得聲請解釋憲法。
也就是說你得先針對被侵害的權利打官司,等裁判確定後,才能提起,
再來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無違憲疑義,
而非裁判所表示的見解是否違憲...
法規裡說的很清楚,費率什麼的都由交通部訂定,
(強雄: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部都是我的人。怎麼和我鬥?

樓主的要求應該要找真正會為民把關、不是為作秀發聲的立委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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