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
赫然一段文字
廠商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問題來了
這費用是什麼費用
1.是拿著遠通提供的個人資料,行銷廠商要交給遠通或是空殼高公局的資料處理費用
2.是消費者拒絕個人資料被行銷,消費者得花錢消災,錢又要繳給誰才對??(a)高公局(b)遠通(C)行銷的廠商
請大家認真做答
最後我想問,當個人資料變成商業產品,並有費用產生時,個資法還有沒有保障,你在ETAG登錄的個資被拿來B2B採購時,你覺得應該要
3.無所謂
4.訂條款的違法,應被法辦
5.趕快退掉,免得被賣還得幫數錢
最後感言
這題是複選題,更歡迎遠通支持者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