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心詢問 ETAG被重複扣款或是儲值時就發生金額短少 我是否可以提出業務侵占的告訴?

如題

ETAG被重複扣款或是儲值時就發生金額短少 我是否可以提出業務侵占的告訴?

小弟我家剛好有發生從桃園至台北內湖交流道下後 儲值金額查詢少了600多元(目前還沒與遠通正式確認金額)

客服打不通,網站也不好連

想請問這邊有沒有熟悉這部分相關法條的大大們盟解釋

對於申訴一途已經心灰意冷

難道這部分不算是遠通電收的業務侵占事實嗎?

另外詢問版上有無其他大大有相同問題希望可以大家集結起來提出集體訴訟

以上先感謝大大們的觀看!
2014-01-08 18:06 發佈

godjojo5 wrote:
如題ETAG被重複扣...(恕刪)


"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所謂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

最難的是要證明"意圖",
雖然遠通可能反覆的對不特定對象多扣款,還是很難證明"意圖"...

所以我的etag先退掉以求自保...
雖說儲值金額錯誤是遠通要負責處理,
不過成立業務侵占罪有其必要之成就要件(包含主客觀),拜一下谷歌大神就知道了,
可以"堵南"遠通服務不好,但該有的法律知識要有(成就跟舉證不易),下面提供參考

1、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

2、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

3、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又侵占罪係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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