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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遠通電收主張的民事違約金 不等同行政裁罰
基於ETC營運不中斷、保障全民利益,及推動國道計程政策,政府選擇了eTag整體解決方案,是責成廠商而非袒護廠商,遠通電收必須不斷擴大eTag供裝量、以更高額的財務付出,履行合約內外的嚴苛要求。
政府依據促參法相關規定與遠通電收簽訂ETC契約,係屬民事契約的規範。外界把高公局對遠通電收2.2億元的民事主張,比之為交通違規或行政機關下達之罰單,進而認定個人違規的行政罰單事由亦可不罰,是在法源引用上的誤解。
遠通電收在eTag整體解決方案尚未執行完畢就被迫陷入雙重檢核的爭端,還得仰賴契約中公平、公正的機制釐清,何來特權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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