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是太太的名子, 就在1/27回老婆南部娘家的路上, 有兩個ETC收費站沒有感應到, 當時隱約覺得好像沒有聽到聲音, 當晚也上網立刻查, 由於沒有顯示(後來才知道網上沒有當天資料), 所以就認為自己聽錯了. 由於回程北上5個收費站都能正常扣款, 這也確定餘額足夠, 想想應該是自己多心了.
上個月車檢, 監理站告訴我們有兩筆3000元的罰單要繳, 驚訝之餘最後才弄清楚, 當初這兩筆過站沒感應到的費用已經造成共6000元的罰單了! 當下當然是先找遠通的客服弄清原委, 最後才知道:
1. 太太的手機門號於去年已經更新, 但是遠通的資料是舊的, 因此遠通覺得簡訊沒收到是我們的責任.
2. 兩年前我們搬家, 但太太的戶籍留在舊房子並租人, 遠通及高公局的郵件寄到舊住址都被退件(遠通說的, 我是不知道這兩個單位是否真有寄件通知我們這件事, 還是就只是高公局直接寄罰單被退件. 而郵局也從來沒有告訴我們有郵件待領).
至於這40元*2的過路費, 其實我已經在4/12不經意上遠通的網站查我的車子時, 順便查了一下太太的車, 才發現到有兩筆40元的錢要補, 當下也立即以信用卡繳款.
我把這些事證都告訴遠通, 也經由遠通的證實以書面向高公局申訴, 結果回覆是6000元要照繳, 而且不在15天內繳完, 還要連續處罰!

太太是怕事的人也怕我唸, 雖然我滿肚子火, 但也只好趕緊繳了6000元好讓事情結束. 我知道太太換手機門號及聯絡地址變更有通知的義務, 但是因此衍生的責任代價也太高了. 畢竟罰單不是小數目, 我覺得有必要讓多一些的人知道, 以免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