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下發了一封轉自網友:
討論遠通e-Tag之弊端~給總統府
結果如下..........................
、交通部101年5月23日轉送台端致總統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根據ETC契約規定,遠通公司於計程電子收費階段對於非申請使用ETC之高速公路
用路人,應規劃完善便利之輔助性繳交通行費方式。因此,未來計程階段即使用路人
未申請使用ETC,仍可使用高速公路,通行費之繳交仍會規劃給予用路人自動補繳期之
時間,若未自動補繳亦會通知補繳,對用路人權益並無影響。
(二)ETC契約議約確定條款規定有「建置營運公司隨著科技之演進,亦可採用其他電子
收費技術。但所增加或變更的電子收費系統仍須經高公局查核驗證,且其系統功能仍
須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系統功能規範」,遠通電收公司eTag系統業已通過系統功
能查核驗證,已確認eTag系統符合契約規定,故在不中斷營運且不增加用路人及政府
負擔之原則下,本局同意遠通公司採用eTag電子收費技術,符合契約規定。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曾 大 仁 敬啟
其實大家都知道重點在於補繳的費用及手續費,以及故障時要親自跑指定門市或休息站檢修,但又不一定可以改善,但交通部還是官方回答!真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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