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十天前收到高工局一封與制式回覆稍有不同的信,差別在於其中引述了ETC契約內容:「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逕自乙方收受甲方書面改善通知之時起,按日處以新台幣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高工局認為此契約賦予懲罰性違約金的請求權,卻沒有一定要罰的強制性,所以高公局「將仔細評估如何行使,已使行使之結果最符合國家長遠發展之需求和廣大民眾之利益。」
收到此信讓我有新的思考方向,「最符合國家長遠發展之需求和廣大民眾之利益」究竟是甚麼?高公局是怎麼想的?怎麼做的?以我的觀點來說,國道電子收費和計程收費都是我贊成且期待的,我還希望是不必分道、減速,無感通過,帳戶連結直接扣款而不必充值或轉存,不必擔心餘額不足;這些都是遠通目前不能或不願提供的。當然國道收費並不算是很大的系統,設置好之後人力成本低,又有獨佔性,最好是由國家來經營。但以高公局的角度,國道電子收費和計程收費是既定應達成的政策目標,除此之外最沒負擔最沒責任應該是公務員的希望吧!所以只要能讓遠通繼續一路經營下去,順利完成計程收費,老百姓都沒意見,就是最好的了。所以高公局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幫遠通護航,無非希望不要另枝節。然而遠通的ETC系統不符民眾期待是事實,利用率永遠不夠是事實,一再違約改善無效也是事實,繼續護航掙扎下去實在是違背民眾託付也背離職守的。
然而從另一個觀點來看,或許高公局對遠通也無可奈何,畢竟BOT成案當時官商勾結,契約內許多內容恐怕都是對遠通有利的;高公局唯一的籌碼跟老百姓一樣,就是「利用率」,所以高公局欣然地大剌剌配合遠通的操做,一再給機會一再護航;這樣可能會有兩個結果:如果真的順利幫遠通的利用率過關了,順利進入計程收費,當然符合高公局的政策,皆大歡喜。萬一利用率還是不夠,高公局對遠通也仁至義盡了,又有那麼多民眾在抵制,民氣可用,裁罰甚至解約,高公局也是逼不得已,你遠通可怨不得我。
無論如何事實已非常明顯,公家機關是不能也不會改變的,官官相護是常態,明哲保身更是至高無上的準則;藉由投書或陳情或遊行,所有壓力都不會產生效果,也不必期待高公局會真的有所改變。所以對老百姓來說,最有利且唯一有效的做法,就是不合作不使用ETC,讓利用率繼續不過關!而進一步只是看看怎麼樣讓這件事獲得更多響應與認同。包括遊行、串連、找媒體或民代,都是為了讓議題更彰顯罷了。這是我們應有的認知與應該掌握的方向。
反對之後呢?我們希望的是什麼結果?我希望的結果正是「最符合國家長遠發展之需求和廣大民眾之利益」,給我們及未來一個先進、方便、可靠、又省錢的ETC系統,不管是收歸公營,換廠商換系統,還是由遠通電收繼續經營,這都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訴求與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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