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60731 wrote:
但是所謂的 "存證信函" 不過是拉了郵局幫您作證您有寄出這封信給某人...(恕刪)
本來寄存證信函給遠通, 也就只是希望由郵局作證,用路人已經對遠通的所出的帳單的內容表達異議 (不是無異議,也不是拒繳) ,這樣可以讓遠通最常拿來恐嚇用路人的 後續掛號費用和罰單 這兩個招數失去法律上的意義
錢在用路人的口袋裡, 遠通要收錢, 依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規定,請先上法院告贏用路人再說 ,直接把存證信函送碎紙機, 一點兒也不影響寄這封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用意
TET wrote:
你才好笑吧
你不會連這點常識都沒有
立委本來就有權利
要不要查查立委的職權啊
怕你不會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對了
後面耍寶式的建議,你慢慢玩吧
frank100 wrote:
不要交就不要走嘛~這樣就收不到你的錢的,現在國道是遠通承租使用。
就像原本你的房東換人承租,你是新房東的房客.你不滿就搬走吧。
新房東寄租金單給你
房客卻寄信給房東或新房東要告他。
房東們真是哭笑不得。
不如你們集資蓋一條如何。
Shenkyrobert wrote:
9樓樓主應該沒車吧,...(恕刪)
Monteverdi wrote:
容小弟直言,我認為問題出在不滿遠通,而非他不附上明細。
電話費帳單,如果沒有報帳需求的話,有多少人執著要求附上通話明細?
電信公司不就是各類別話務丟個金額,大家就去繳了。
要明細可以,另外付錢申請,電信業不是服務業?
我意思不是說大家必須默默接受,
對帳務有問題,當然可以查,可以要明細,可以要照片
釐清事實真相和責任歸屬,並依責任決定誰該負擔查詢及證據成本。
但如果自己知道有通行高速公路,依試算結果與帳單金額也無啥出入
只是單純不滿遠通,要寄存證信函,要明細,要照片,
自己願意花錢花時間做一件明知沒爭議的事,只能說自己高興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