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花農 wrote:
二OO六年八月三日最...(恕刪)
這個問題可以參考遠通網站上的回答
政府依據促參法相關規定與遠通電收簽訂ETC契約,係屬民事契約的規範。
既然是民事契約...
高公局愛跟那家簽關行政法院判決屁事
施主壓...雖然答案大家都知道
不過這個答案還是要問高工局呀...

遠通2.2億元為什麼不用罰?
答:
政府對遠通電收主張的民事違約金 不等同行政裁罰
基於ETC營運不中斷、保障全民利益,及推動國道計程政策,政府選擇了eTag整體解決方案,是責成廠商而非袒護廠商,遠通電收必須不斷擴大eTag供裝量、以更高額的財務付出,履行合約內外的嚴苛要求。
政府依據促參法相關規定與遠通電收簽訂ETC契約,係屬民事契約的規範。外界把高公局對遠通電收2.2億元的民事主張,比之為交通違規或行政機關下達之罰單,進而認定個人違規的行政罰單事由亦可不罰,是在法源引用上的誤解。
遠通電收在eTag整體解決方案尚未執行完畢就被迫陷入雙重檢核的爭端,還得仰賴契約中公平、公正的機制釐清,何來特權之有?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slash410 wrote:
藍綠一家親+1
沒錯
現在籃跟綠根本就是一起迫害台灣人民
台灣人民起來革命吧
要求在位者把權利跟公平正義還給台灣人民
若台灣人民有任何需要 絕對有外面的勢力會幫忙
只看台灣人民要不要站起來而以
cjp17 wrote:
政府合約不知道怎麼簽!
遠通不可以照價賠給使用人嗎?
如果當初的合約裡面有制定扣款誤失補償的話,交通部可以要求遠通依照合約履行。
如果沒有訂這一條,那交通部完全沒有立場要求遠通賠償用路人。
遠通賠償用路人,純粹是用路人和遠通兩造之間的關係,
交通部不能,重複一次,『不能』代替用路人向遠通求償。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
行政單位只能依法施行行政罰:罰款、解約、停權,上面有分析過了。
但是損害賠償不是行政權的範圍,是司法權的範圍。
只有法院才能裁定該不該賠、以及要賠多少。
就算交通部要向遠通求償,同樣得要經過民事法院裁定。
我也很好奇當初合約到底怎麼訂的。
看這一路風風雨雨走來,猜想合約內容一定有很大的『彈性解釋空間』,
才會搞成這樣。
老花農 wrote:
蔡英文力保「熄燈會」翻盤
2006年03月25日
跌破眼鏡
ETC大翻盤,遠通續營的決定讓人跌破眼鏡。交通部官員透露,昨天下午幾乎敲定ETC停辦,和遠通合議終止合約,但傍晚五時臨時傳出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等人力保ETC,交通部會議中斷一小時,六時確定翻盤,行政院接受遠通提出有條件免費方案,至此大勢底定。
原定下周終止合約
官員表示,遠通電收提出的新修正方案被認定與原提方案差異不大,昨下午在郭瑤琪主持會議下,幾乎敲定終止與遠通合約,並規劃現有ETC只能使用到三月三十日晚上十二時;三月三十一日前希望達到和平協商終止合約,「不料,五點多行政院傳來訊息,要求會議停頓,當時大家就有心理準備可能翻盤,等了一小時,行政院指示確定由遠通續營。」蔡英文當時在行政院找遠通電收董事長徐旭東就ETC案開會,會中,蔡英文要求徐旭東保證,所開條件都不會跳票,徐當場允諾,因而成為此次翻盤關鍵。
對此,新聞局長鄭文燦表示,不知道這個事情,「是官員隨便講講的!如果有人這樣講,請他『具名』說。」鄭文燦指出,交通部根據「公共利益、高速公路收費e化及保障消費者最大權益」原則,充分考量及評估後的決定,「行政院表達支持」。
另外,在野立委質疑ETC方向逆轉,是總統府介入所致,總統府幕僚對此傳言斥為「子虛烏有」。
李姿慧、政治中心...(恕刪)
這段時間, 又帶筆電去求見官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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