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onhsu wrote:
建議樓主將本人的提供的條文,放到您的更新文裡。
公路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提到書面通知的追繳費用其實就是用雙掛號的方式辦理,是可以收取處理作業費的。
但是又在第十五條中明訂在用雙掛號書面通知前,用平信書面通知追繳費用,得不收取處理作業費用。
也就是說因為不貼etag的人太多了,若強制以雙掛號的方式做書面通知並收取處理作業費一定會被公幹到死!
按本人對條文的理解是平信的書面通知內容應該是要等同於雙掛號的書面通知內容。而只要是書面通知,根據條文就必須要檢附可資證明的明細。
這條若真如兄台的想法,有細目內容,那這存證信函沒有寄出的意義,但我之前看這法條半天,我認為那高工局應該不會這麼爽快,所以信函還是備著,等她平信到來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