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T wrote:
7.2 電子收費逃欠費收入管理
7.2.1 於乙方依規定無法由逃欠費用路人收取追繳作業費用之情形下,乙方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違規逃欠費車輛之資料結算提供予甲方。
7.2.2 前款情形,乙方為甲方追繳逃欠費所發生之作業費用,於乙方檢附相關證明及發票予甲方後,甲方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給付乙方。
7.2.3 於乙方依規定可由逃欠費用路人收取追繳作業費用之情形下,甲方不支付乙方此部分之手續費。
你是免費上國道,但費用還是全民共同負擔
這指應收而未收款項部份,算高工局的.
而未辨識到車牌部份,算遠通跟高工局的,
但是高工局跟遠通是一年總額大約收多少, 遠通收資料處理費,其餘給高工局. 但是中間有多少油水跟沒辨法清算的款項 ... 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算下來,你有沒有繳那些錢己經不重要了.
雖然我不認為遠通不是善類,但是金額誤算絕對是遠通的強項.
而且,今天我才知道,連遠通寄發通知(不是帳單) 也都算高工局的,也是全民買單.
這不是官商勾結,我都不知道什麼是官商勾結了... 比起官商勾結,全民買單. 讓遠通正視全民權益這件事重要多了.
你為了10塊錢光打他的客服都不只了... 不討回又是給遠通吸血. 這才叫不合理. 這種社會成本才叫做全民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