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怪的一棟樓我考駕照的時候記得是要按照速限行駛的道路速限70公里, 請問何者正確:1.按照70公里時速以內前進2.若無測速照相, 車主可無視限速標誌超速通過這棟樓的應該每個考試時這題都會答對答1才對為什麼正式上路後就變2了?不只一個人還好多人請大家"超速"遵守交通規則不只是保障自身安全也是對大眾交通的尊重請不要再發出慫恿人超速行駛的發言了, 謝謝
ricky760814 wrote:倒楣阿,死守內線就算了,過etc好像在過平交道...80公里降低變20公里!無言!(恕刪)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收費站是越外側,車越少.當初政令宣導過ETC請走內車道,所以即使現在不少收費站增開第二個以上的ETC車道,還是一堆車主習慣擠最內側那個...不管過楊梅還是泰山收費站,我都走外側的ETC.就算外側速限是50km/h也比內側70km/h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