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_liu426 wrote:
可以請問一下罰責的項...(恕刪)
Q: 誤闖ETC車道、通行費逾期未繳,此2項違規處罰之法令依據為何?
A: 誤闖ETC車道:違規行為屬未申裝OBU行駛ETC車道,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舉發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時,未依標示指示過站繳費,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通行費逾期未繳:當行駛ETC車道產生通行費欠費事實,經法定催繳程序後,未於期限內繳費,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舉發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罰鍰,並追繳通行費欠費。
From: 高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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