讚成按里程收費,每公里應該收NTD0.5以下, 因為至少佔全流量50%原本走收費站之間"免付費"的車以後都要按里程付費, 那換句話說原本的按站與站之間平均40Km收費40元的費率至少也該降一半才對! 我不反對電子收費,但反對吃相難看.所以到現在也是"拒裝"!! 擺明護航嘛....沒關係, 這條至少影響選票3%以上, 套樓上說的, 誰處理這件事,誰有選票!! 不過恐怕這塊大餅藍的有吃,綠的有吃,紅的黃的橘的碗糕的都有吃, 那諸位大德還在等青天!?? 上街吧~~不然學學磕四海去馬先生所到之處舉牌囉...搏搏版面,興許也是個好主意.....退場機制退場機制.....百姓們有在說,那些腦殘的都沒在看.......真的, 按里程收費==>一定要調降費率!!! 不然真的要反了....繼續給那腦滿腸肥的做馬路包收公,看來是免不了了的....百姓們. 認命吧~~
高公局的處置到底合不合法..其實主要還是要先看一下高公局當初跟遠通的合約而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人民是可以請求政府機關公開合約內容有沒有人要去要看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