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先聲明,裡面的文字都沒修改過,只是嫌抓圖麻煩而且也不好看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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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遠通ETC目前使用率未達合約約定之60%,就合約約定的部分,遠通是否產生違約的事實?
2.就此使用率未達之事實(不論違約或非違約)的部分,高公局依據合約能對遠通提出何種罰款或強制改善的方法?而就違約的部分,為何不提出對遠通之無償特許經營期提前結束?
3.目前就遠通ETC未達使用率所提出的 e-Tag 改善方案,其測試合格標準為何?其檢查時間點又為何?若遠通此測試並未通過時,高公局依據合約,能對遠通提出何種罰款或強制改善的方法?
4.就違約罰款而言,是高公局直接對遠通收取違約金?還是要經由公共工程調解委員會審議後,看遠通是否同意被罰款?還是要雙方對簿公堂之後,由法院裁罰強制執行?
5.本因使用率未達合約規定,遠通ETC須每日連續罰款新台幣50萬元,而後遠通提出總計10億元之 e-Tag 改善方案;此改善方案之10億元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是否有經過任何第三單位參與討論審議?此10億元是如何執行的?其預算結構如何?而執行時間又有多長?改善方案過後,ETC系統,是就此改為 e-Tag、與紅外線系統並行,還是又改回紅外線系統?
6.若日後承包商參與國家動點政策相關之工程案,如道路拓寬增建等,此承包商的設備性能效率不符合合約規範,而改善又要花費比違約罰款還多時,此承包商能否以遠通ETC為案例,請求免除罰款?
7.目前只看到高公局的ETC提倡宣導文宣,但遠通卻都沒有看到其積極宣導的文宣,就此部分,高公局是否有盡到協助遠通積極宣導的責任?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00032497號
承辦人:孫雅芸
電話:(02)29096141#2427
傳真:(02)29093218
電子信箱:yeayun@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反映ETC事項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100年10月6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遠通電收公司電子收費利用率未達契約規範,本局已於100年4月15日函知遠通電收公司將之列為違約。
三、依據契約條款規定,遠通電收公司所提出之eTag改善方案,其所增加或變更的電子收費系統,除該公司須做自主性查核驗證外亦須經本局查核驗證,且其系統功能仍須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系統功能功能規範。一旦未通過本局查核驗證,本局將回溯至100年4月15日起開罰懲罰性違約金。
四、有關懲罰性違約金之裁罰與否,契約賦予本局裁量權,一旦開罰,如遠通電收公司不符,可循契約爭議解決機制辦理相關事宜。
五、遠通電收公司所提出之0元eTag方案,未來所有用路人均可申裝,並無門檻;現有用戶未來除可換領0元eTag之外,原先購買OBU之金額,亦可轉為通行費之儲值金,預估此兩項成本遠通公司需投入新臺幣10億元以上,其金額由遠通公司負擔,無關公務預算,原先購買OBU之用路人因可退費換領eTag,故未來進入計程收費後,即由eTag系統扣款收費。
六、台端第6點所述情形,端視當事人雙方契約如何約定而論,不能拿ETC案通案類比。
七、遠通電收公司有關eTag宣導,該公司有在網站張貼相關訊息、直營門市張貼海報、發布新聞稿、小蜜蜂巡邏車宣導等。
八、台端關注路政,特致謝忱。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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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根據 FWM1001006006 回覆的內容仍有不解之處
1.e-Tag 試用期檢核標準仍未詳細回覆查核驗證。所謂高公局檢核查驗的日期與標準各為何?是否 e-Tag 試用符合標準後,就算是遠通違約改善完成?
2.若否,遠通使用率違約的改善或解除條件為何?
3.國道ETC計程收費推行延宕,若遠通無法改善使用率,高公局能有何應對措施或備案?
4.根據回文
"遠通電收公司所提出之0元eTag方案,未來所有用路人均可申裝,並無門檻;現有用戶未來除可換領0元eTag之外,原先購買OBU之金額,亦可轉為通行費之儲值金,預估此兩項成本遠通公司需投入新臺幣10億元以上,其金額由遠通公司負擔,無關公務預算,原先購買OBU之用路人因可退費換領eTag,故未來進入計程收費後,即由eTag系統扣款收費。"
若指遠通改善10億元是為遠通公司內部預算,表示仍為遠通公司的營運成本,與高公局的違約金(上繳國庫)懲罰性賠償的本質截然不同,能以這樣的型式相抵?
5.根據問題
"若日後承包商參與國家動點政策相關之工程案,如道路拓寬增建等,此承包商的設備性能效率不符合合約規範,而改善又要花費比違約罰款還多時,此承包商能否以遠通ETC為案例,請求免除罰款?"
其回覆為"端視當事人雙方契約如何約定而論,不能拿ETC案通案類比"
是指,本案合約有此約定(以改善花費相抵罰款)嗎?若無,高公局是以何種條件判斷下,同意讓遠通以改善花費相抵罰款。
6.尚未回答
(1)改善方案過後,ETC系統,是就此改為 e-Tag、與紅外線系統並行,還是又改回紅外線系統?
(2)就違約的部分,為何高公局不提出對遠通之無償特許經營期提前結束?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00033477號
承辦人:宋傳沛
電話:(02)29096141#2418
傳真:(02)29093218
電子信箱:song@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反映ETC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0年10月1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依據本局所設之檢核點目標,遠通電收公司須於100年9月30日完成eTag試辦(二個收費站)建置,遠通電收公司業已完成。
三、遠通電收公司整體解決方案之執行成果,本局將依設定檢核點定期檢核。
四、遠通電收公司所提整體解決方案對利用率提升應有幫助,並具可行性及公益性,且已有明確執行方法與時程,作為未來銜接計程收費所需。後續政府將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並預期透過多管道之推廣,大幅提高ETC裝機及使用率,期能順利於102年轉換進入高速公路全線採計程電子收費服務。
五、遠通電收公司提出之整體解決方案,係超出契約規範,其所花費之成本係超出契約之「額外」付出,不屬ETC契約成本,台端所言似有所誤解。
六、ETC契約對於違約金之裁罰賦予本局裁量權,餘之說明同說明五。
七、台端問題6,本局100年10月13日業字第1000032497號函說明五已有回復說明。另遠通電收公司目前ETC利用率未達契約規定,惟其缺失情節尚未達可終止契約之程度,現階段若要提前結束特許經營期,勢須以合意終止或政策撤銷許可與該公司終止契約,而依契約規定,於該公司未發生違約成立要件之情形下,若終止契約,將須賠償該公司及採取補救措施,故現階段尚無法提前結束特許經營期。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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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根據 FWM1001006006 及 FWM1001014005 回覆的內容仍有不解之處
1.回覆之 "遠通電收公司整體解決方案之執行成果,本局將依設定檢核點定期檢核",檢核點的時間是哪時候?檢核內容又是為何?
2.我要問的是,要是遠通ETC的使用率一直提升不起來,高公局有何因應對策?還是說反正政府會有配套措施,一定會讓ETC使用率通過檢核?
3."遠通電收公司提出之整體解決方案,係超出契約規範,其所花費之成本係超出契約之「額外」付出,不屬ETC契約成本,台端所言似有所誤解。"
我問的是,針對 FWM1001006006 回覆說遠通用來改善10億是遠通所提出的,這個金額因為是遠通的,非公務預算所以用審查的...
那回歸問題的根本,遠通因為不符合使用率檢核,所以被開罰違約金每天50萬元,這個是因為遠通違約,所以本來高公局就會追討吧,問題現在是說高工局因為遠通改善的金額比違約金高,所以就不討了
那,這10億元又沒有高公局的審議,怎麼就可以認定改善的費用一定會比違約金高?何況,又沒有單位去審計這些錢的使用,高公局要如何去認定遠通一定會投入高於違約金的金額去改善?
4.根據 FWM1001006006"遠通電收公司電子收費利用率未達契約規範,本局已於100年4月15日函知遠通電收公司將之列為違約。"
然後 FWM1001014005 "而依契約規定,於該公司未發生違約成立要件之情形下,若終止契約,將須賠償該公司及採取補救措施,故現階段尚無法提前結束特許經營期。"
所以,遠通ETC是違約還是沒有違約?既然違約了,終止契約也不需要補償了吧。
5.依據 FWM1001014005 "遠通電收公司目前ETC利用率未達契約規定,惟其缺失情節尚未達可終止契約之程度"
那,遠通在何種使用率未達契約規定強況下,才有可以達契約終止的程度?
看不懂問題的話,可以要求我將問題再釐清
要不然,永遠滿意度我還是會繼續填非常不滿意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00034192號
承辦人:宋傳沛
電話:(02)29096141#2418
傳真:(02)29093218
電子信箱:song@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反映ETC相關事宜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0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遠通電收公司於檢核點時間應完成之工作如下:
(一) 100年9月30日以前:完成eTag試辦(二個收費站)建置。
(二) 100年12月31日:完成eTag(計次收費站)建置。
三、有關遠通電收公司電子收費利用率未達契約規範,促參法及契約已有相關因應規定,本局將依規定辦理。
四、台端問題3.,說明如下:
(一)有關違約金之裁罰與否,ETC契約賦予主辦機關裁量權。
(二)依契約規定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目的,係希望督促遠通公司完成改善,以達到契約規定目標,裁罰並非唯一選項。在確保高速公路收費營運不中斷及兼顧現有ETC用戶使用者權益之前提下,因此只要遠通公司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能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進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
(三)遠通電收公司0元eTag方案,本局設有財務檢核點,檢核遠通電收公司財務支出是否與違約金額一致。
五、遠通電收公司電子收費利用率未達契約規範,本局雖已列為違約,但契約並未規定,單利用率違約可以終止契約,一旦終止契約,仍有補償之問題存在。
六、依據ETC契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得考量終止契約:
(一)施工進度嚴重落後,致嚴重影響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建置及營運者。
(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有損害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或服務品質者。
(三)經營不善:遠通電收公司於營運期間,就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者。
(四)其他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者。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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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根據 業字第1000032497號、業字第1000033477號、業字第1000034192號 回覆的內容仍有不解之處
1.先前的問題是 "要是遠通ETC的使用率一直提升不起來,高公局有何因應對策?還是說反正政府會有配套措施,一定會讓ETC使用率通過檢核?"
而根據回覆 "有關遠通電收公司電子收費利用率未達契約規範,促參法及契約已有相關因應規定,本局將依規定辦理"
就目前已確定遠通已經使用率未達契約規範,假設改善期為一年後再檢核,於民國101年6月30日時,遠通若仍未達使用率規範時,高公局要如何因應?
2.關於契約終止的疑問
依據 發文字號:業字第1000024986號 局長信箱回文
"六、 依據ETC契約,終止契約事由略以: (一)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諸如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或清算或有其他重大財務危機致繼續履約顯有困難者,或乙方負責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而影響營運者,或違約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不完全等。"
而根據業字第1000034192號回文是
"六、依據ETC契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得考量終止契約:
(一)施工進度嚴重落後,致嚴重影響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建置及營運者。(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有損害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或服務品質者。(三)經營不善:遠通電收公司於營運期間,就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者。(四)其他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者。"
那,是以哪個為準?
假設以 業字第1000024986號 為準的話,使用率違約逾期未改善,能不能成為終止契約的事由?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00034673號
承辦人:宋傳沛
電話:(02)29096141#2418
傳真:(02)29093218
電子信箱:song@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反映ETC相關事宜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0年10月25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遠通電收公司利用率未達契約規範,本局已列為違約,因該公司已提出整體解決方案,其執行方案所支出之額外成本,高於違約裁罰金額,在確保高速公路收費營運不中斷及兼顧現有ETC用戶使用者權益之前提下,只要遠通電收公司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能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進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解決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故遠通電收公司利用率逾期未改善,尚不能成為終止契約之事由。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1.民國102年時,ETC使用率未到規定門檻時,高公局....不論遠通電收ETC的使用率是多少,高公局就是會由遠通電收推行計程收費
2.使用率不符合約屬於違約,但高公局只打算罰違約金
3.罰違約金屬於高公局的裁量權,到時候要怎麼做、會不會罰,高公局會另行評估
4.遠通提出的10億改善方案,包含e-Tag的購入成本,高公局會設財務檢查點,監督財務的使用率,但10億預算項目算是遠通電收的公司私人預算,所以針對內容項目及數字,高公局也沒辦法監督。
5.民國100年12月31日後,國道全線大概就會推 e-Tag 了
6.之後系統會是 OBU e-Tag 哪個留下來,還是並行,高公局並沒有回答
7.除非高公局認為,遠通電收公司於營運期間,就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者。.....要不然,沒辦法無責終止契約....
服務品質.......誰說的才算數啊?
.......
所以呢......
就算遠通收一堆規費,用路人不方便,高公局也沒有辦法管囉
大家等著看吧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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