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認為應該修正遠通東西有問題可以修一次、兩次....三次應該是極限了更不用說這是和金錢有關國家工程耶,可不是小公司和小公司間的交易以多花的三四年時間和十餘次的出包,這公司已經明顯不具備接此案的能力和資格應直接撤掉重發包了(其實兩年前就可以撤了並要求損失賠償)修正的機會數年前遠通早就已經全用光了,還多用了兩年,現在還給機會修正實在是太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