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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ETC必須重新招標。

我是不會"只"怪菜英文... 你看政黨都輪替了, ETC有因此翻盤嗎? 兩邊都有收錢啦, 現在連在野黨都沒有火力全開, 就知道現任的大家都有分到好處...

suqell wrote:
原來是蔡英文力保.....(恕刪)

passio wrote:
網軍OS:這篇讓人很尷尬,千萬不能回,快讓他沉下去


這個很重要

我來做個註記,不要讓它沉了...
『 在山的面前,我永遠謙卑;不敢言征服,只願山仁慈 』
藍綠烏鴉一般黑

反正就是反遠通電收!!!

老花農 wrote:
二OO六年八月三日..最高行政法院:ETC必須重新招標。...(恕刪)


ETC必須重新招標...

弊案..

終究是弊案...



最高行政法院:ETC必須重新招標。

有可能嗎?..

會不會說說..唬一唬..愚蠢的人民...


‧°∴°☆﹒°☆﹒﹒‧°∴°﹒☆°∴°☆﹒﹒. °.﹒‧°∴°☆‧°∴°﹒☆ ☆°.﹒‧°∴°☆°

george721 wrote:
人家要併"高速公路管理局"

只要帶NB進官邸就行了吧

他們可是直達天廳的

不爽,有本事帶NB進官邸啊~~~~~!...(恕刪)


據說是帶行李箱不是
當初的某總統夫人~不是說有一種行李箱容量剛剛好可以放兩億現金
你有看過死神的眼淚嗎
VPECHURRYUP wrote:
但,如果是綠的做不好,藍的現在可以要求罰款,改善,收回國有,...一連串的手段都在政府手中。怎麼不做呢!!


2006 年的時候是「重新招標」,現在是「解約」,兩者差很大。

徐某有沒有送兩種不同顏色的禮我是不清楚也不想搞清楚;
但是我知道:如果當初的合約沒有規範,高公局能用的手段也很有限。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施行細則,行政單位對於未能履約的民間廠商,有三種手段:
1. 工程延期罰款,但是對於工程延期的原因以及是否要開罰,皆『可議』,故爭議很大。
2. 扣款驗收,但是行政單位本身會背負預算執行不利的罪狀,從首長以下都要連坐處罰。
3. 停權。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換句話說,高公局:

1. 就系統疏失部分,高公局可要求遠通限期改善。

2. 就驗收延宕部分,高公局可施行罰款(其實就是從工程款扣),每天不超過千分之三。
但若是在合約上對於「驗收」這件事沒有清楚定義,就會有很大的爭議。

3. 若罰款超過全案金額的 20%(鉅額採購為 10%),可視為履約爭議,由行政法院裁決。

4. 若行政法院判定遠通敗訴且定讞後,高公局方可解約。

5. 違約金、賠償、以及解約後已建置的設備,則是另外要由民事法庭來裁決。

6. 待產權問題全部解決之後,高公局才能再次重新招標。

別的不說,光是第 4、5 兩點,其曠日廢時的程度,就夠台灣政黨輪替好幾次了。
簡單的說,當初小病不治,現在已經侵入五臟六腑,想要動他自己也會元氣大傷。

法治是兩面刃,保護你,同時也保護你討厭的人。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自由與權利,而遠通也在法律保障的範圍之內。
行政單位不能隨便行政處罰來幫他們裝電腦裝不好老是當機的 PC 店工讀生,
行政單位也不能隨便行政處罰來幫他們裝 ETC 裝不好老是當機的遠通。

老花農 wrote:
二OO六年八月三日最...(恕刪)


下次都不投藍綠了
還有律師

不然台灣就要變鬼島沒救惹

airzard wrote:
剛好又再次證明藍綠一...(恕刪)

藍綠一家親+1~
呵~呵~
終於有人把前因挖出來了

作公共工程
合約是非常重要的東西
只要合約沒有明顯違反法律條文
一切都要照合約來走
哪一方違約
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賠償

政府與廠商打官司
法官看的也是合約來判定
廠商不一定會輸
政府也不一定會贏~~~

我想高工局應該不是被虐狂
絕對不喜歡被人罵
應該有研究過打官司的勝率.....可能不高~!

當然....
以上想法是以一般小老百姓的眼光作判斷
政治圈光怪陸離的事情非小老百姓能理解
說不定遠通也給了現任政府很多好處
這個好處大到讓官員可以繼續頂著全民的輿論壓力繼續前進
或是高工局認為處理遠通會動搖國本得不償失........
以下開放網友自由想像~~~XXD

ps
現在社會要個真相真的很難~~
所以結論就是 ... . .「有錢藍綠都推磨」

管你誰執政,通吃~~~

結案!! (( 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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