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qell wrote:
原來是蔡英文力保.....(恕刪)
老花農 wrote:
二OO六年八月三日..最高行政法院:ETC必須重新招標。...(恕刪)

弊案..
終究是弊案...

最高行政法院:ETC必須重新招標。
有可能嗎?..

會不會說說..唬一唬..愚蠢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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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ECHURRYUP wrote:
但,如果是綠的做不好,藍的現在可以要求罰款,改善,收回國有,...一連串的手段都在政府手中。怎麼不做呢!!
2006 年的時候是「重新招標」,現在是「解約」,兩者差很大。
徐某有沒有送兩種不同顏色的禮我是不清楚也不想搞清楚;
但是我知道:如果當初的合約沒有規範,高公局能用的手段也很有限。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施行細則,行政單位對於未能履約的民間廠商,有三種手段:
1. 工程延期罰款,但是對於工程延期的原因以及是否要開罰,皆『可議』,故爭議很大。
2. 扣款驗收,但是行政單位本身會背負預算執行不利的罪狀,從首長以下都要連坐處罰。
3. 停權。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換句話說,高公局:
1. 就系統疏失部分,高公局可要求遠通限期改善。
2. 就驗收延宕部分,高公局可施行罰款(其實就是從工程款扣),每天不超過千分之三。
但若是在合約上對於「驗收」這件事沒有清楚定義,就會有很大的爭議。
3. 若罰款超過全案金額的 20%(鉅額採購為 10%),可視為履約爭議,由行政法院裁決。
4. 若行政法院判定遠通敗訴且定讞後,高公局方可解約。
5. 違約金、賠償、以及解約後已建置的設備,則是另外要由民事法庭來裁決。
6. 待產權問題全部解決之後,高公局才能再次重新招標。
別的不說,光是第 4、5 兩點,其曠日廢時的程度,就夠台灣政黨輪替好幾次了。
簡單的說,當初小病不治,現在已經侵入五臟六腑,想要動他自己也會元氣大傷。
法治是兩面刃,保護你,同時也保護你討厭的人。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自由與權利,而遠通也在法律保障的範圍之內。
行政單位不能隨便行政處罰來幫他們裝電腦裝不好老是當機的 PC 店工讀生,
行政單位也不能隨便行政處罰來幫他們裝 ETC 裝不好老是當機的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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