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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g就是不貼

路癡的老馬 wrote:
手續費...... ...(恕刪)


轉帖自Handy man


根據這則報導,好處都給遠通電收拿光了!交通部都無條件把家裡的肉送給別人,還講得出圖利廠商的理由!這種交通部長趕快下台吧!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26/today-life17.htm?Slots=BLife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立委管碧玲昨踢爆,電子道路收費系統(ETC)通行費專戶每年千餘萬利息竟全數流入遠通電收口袋;而政府還以優惠折扣幫遠通申請ETC頻道,又讓遠通一年省下二千七百萬元,管碧玲質疑政府圖利遠通電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頻道租借不打折、專戶利息歸公。

ETC六年前開通時,為免遭各方質疑政府圖利遠通,開通不久就開設一專戶,所有通行費收入均暫存專戶中,結算時再從專戶撥出委辦服務費給遠通。

管碧玲指出,設置專戶就是不希望圖利遠通,沒想到政府雖開了專戶,每年一千餘萬的利息收入,仍歸遠通所有,而且ETC使用率未達標準,政府該罰卻沒有罰,根本是圖利業者。

管碧玲進一步批評,ETC由遠通負責營運,但未來收費所需的無線電頻道,雖是遠通付費,卻是由高公局向NCC申請,差別在於公部門申請頻道,無線電頻道使用費可打三折;以未來國道約架設三百六十幾處收費門架、二千五百具接收器計算,政府每年又幫遠通省下近二千七百萬元。

交通部長毛治國則解釋,ETC營運過程可能會有營運者更換情況,因此,頻道才由政府申請。高公局官員也指出,政府申請頻道是合約規定,專戶利息歸營運者則是ETC招標時的招標文件規定。

但管碧玲與其他立委則不接受此解釋,在交委會做出決議後,毛治國承諾無線電頻道使用費不打折,高公局也會與遠通協調利息歸公的修約事宜。

遠通︰利息歸屬是合約規定

遠通電收發言人周世惠表示,現階段以促成更多人使用ETC、讓ETC順利走下去為最大目標,無線電頻道使用費的部分,遠通願意認列;但利息歸屬不僅是合約規定,也是當年招標規範,要改變就有適法性問題,將會繼續與政府溝通。

oab wrote:
遠通︰利息歸屬是合約規定

遠通電收發言人周世惠表示,現階段以促成更多人使用ETC、讓ETC順利走下去為最大目標,無線電頻道使用費的部分,遠通願意認列;但利息歸屬不僅是合約規定,也是當年招標規範,要改變就有適法性問題,將會繼續與政府溝通。



果然利息才是大塊的肉

就是不貼
就是不貼
就是不貼
就是不貼
就是不貼
就是不貼
OBU能夠檢視剩餘多少金額
E-TAG查詢金額還要花番功夫
既然可以用晶片統計過路費用
那將統計過路次數以月結方式,施以各繳費通路繳交,不是更便民嗎?
倘若有欠費或不繳之情況則予以比照監理業務,施以罰責
個人感覺
一件簡單的事情
就這麼簡單有比要搞得那麼複雜?

還有什麼名目手續費?50元?
有沒有圖利之嫌阿?

moblemoble wrote:
既然可以用晶片統計過路費用
那將統計過路次數以月結方式,施以各繳費通路繳交,不是更便民嗎?
倘若有欠費或不繳之情況則予以比照監理業務,施以罰責...(恕刪)

常常,很多公僕想到的是自己的方便,而不是人民的不便.......不要懷疑
我認為想貼就貼,不想貼就不要貼,別搞的那麼不快樂,開車旅遊或工作是件快樂的事,每天都氣呼呼的貼與不貼,是跟自己過不去。

moblemoble wrote:
那將統計過路次數以月結方式,施以各繳費通路繳交,不是更便民嗎?
倘若有欠費或不繳之情況則予以比照監理業務,施以罰責
個人感覺
一件簡單的事情
就這麼簡單有比要搞得那麼複雜?..(恕刪)


遠通發言人還好意思講適法性,那他們的罰款勒,不也是合約規定?好險我今天阻止家裡的車去貼,先等6月罰款罰爽再貼,政府該讓他吐一些回來了吧。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立委管碧玲昨踢爆,電子道路收費系統(ETC)...(恕刪)


少林足球裡的對白..."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是我的人,你怎麼和我鬥?"

管媽...不知道會不會"太極"

TimothyQ wrote:
少林足球裡的對白..."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是我的人,你怎麼和我鬥? "

管媽...不知道會不會"太極"


太貼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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