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dnsfht wrote:gechief-p@...(恕刪) 四、至指遠通公司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為何可以不罰?依契約規定:違約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目的,係希望督 促遠通公司完成改善以達契約規定目標,然裁罰並非唯一選項。經評估該公司所提整體改善方案,能確保高速公路收費營運不中斷及兼顧現有ETC用戶權益之前提下,並可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進入計程收費之目標。是以,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改善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這個"得"..意義可深遠了..罰不罰..就要看禮券夠不夠多了..
我早就不寵愛徐老闆之所有相關企業衍生之日常生活用品.我只能消極的退遠傳門號,不去遠東百貨.不去使用ETC..愛買..亞東醫院..亞東技院..打不完..他的相關企業還真多....繼續使用回數票.....回數票萬歲...萬萬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