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工局的新聞稿,應該是最有官方說法的權威性吧
簡單的說,他們認為這樣罰也很合理,同時最後一段也順便推銷一下自動儲值的好
【補繳通知委由遠通公司寄送具適法性及符合催繳程序】
eTag用戶於儲值低於120元時,會有低餘額簡訊,提醒用戶儲值;此外,用戶自動補繳期屆滿前會再以簡訊通知,以加強提醒作用。寄補繳通知前,會以簡訊提醒用戶補繳欠費。如用戶未能補繳,以雙掛號寄送補繳通知書限期催繳,倘用戶未能依通知書補繳期限補繳,才會依法以逐筆欠費舉發。
關於媒體報導某民眾因eTag有90餘筆通行費未儲值,亦未收到補繳通知,致遭罰15餘萬元1案,經查相關通知補繳程序均依規定執行。此外,該個案並有依所留電話進行外撥,且以雙掛號寄送補繳通知書限期催繳,惟該用戶未能依通知書補繳期限補繳,則逐筆欠費舉發。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已修正,自本(101)年10月15日起,罰鍰每次由3000元降為300元。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高速公路通行費係高公局委託遠通公司收取及催繳,可認係屬公權力委託。是以,ETC補繳通知書委由遠通公司寄送具適法性。
【車輛每次過收費站欠費連續舉發不違法】
高公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是以,目前國道通行費採計次收費,其欠費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裁罰,係以用路人每次經過收費站欠費後,因各收費站間距均逾六公里以上,行車時間皆須逾六分鐘以上,故用路人如未能依通知單補繳期限繳費,續以逐筆欠費各別舉發。
另依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56條第1項各款之違規停車行為,得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無牴觸,不違憲。是以,停車費與通行費同屬使用規費性質,連續多次欠費得連續舉發。
aclock53 wrote: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5&p=3893
所以90餘筆x罰鍰每筆300元=3萬出頭...
其它的1x萬不知是哪來的...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