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

欠繳3800元ETC過路費 竟被罰近16萬

這罰的也未免太超過了吧!!!
這樣更加深本人拒用etag的意願了!!
不用就不會有問題了吧!!
也許是吧!!

n9411737 wrote:
這罰的也未免太超過了吧!!!
這樣更加深本人拒用etag的意願了!!
不用就不會有問題了吧!!
也許是吧!!


這整個事件給人的感覺就是用etc你只有過收費站那一剎那的爽快而已,卻得時時留神儲值和催繳單甚至罰單,這對推廣etc有甚鳥用?車上丟本回數票日子還過得平靜一點。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附上g到的y新聞ht...(恕刪)

豬油屎報寫的你也信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5&p=3893

高工局的新聞稿,應該是最有官方說法的權威性吧

簡單的說,他們認為這樣罰也很合理,同時最後一段也順便推銷一下自動儲值的好
現在都流行標題殺人...

媒體一定要這樣越誇張越好嗎?

還一堆人沒看完整新聞就亂開炮

人民果然是盲目的

aclock53 wrote:
http://www...(恕刪)


他沒說合理
只說合法
系指6公里以上得以連續開罰
但當日的餘額不足不應連續開罰

另外廣告的部分也很有臺灣風格
手續費都不題的

我支持罰款
但在罰款前是否要有通知催繳的緩衝
超速罰單也是掛號
這次的事件明顯有瑕疵
針對媒體報導「ETC每次過站欠費催繳通知及逐筆被罰事宜」澄清說明

【補繳通知委由遠通公司寄送具適法性及符合催繳程序】
eTag用戶於儲值低於120元時,會有低餘額簡訊,提醒用戶儲值;此外,用戶自動補繳期屆滿前會再以簡訊通知,以加強提醒作用。寄補繳通知前,會以簡訊提醒用戶補繳欠費。如用戶未能補繳,以雙掛號寄送補繳通知書限期催繳,倘用戶未能依通知書補繳期限補繳,才會依法以逐筆欠費舉發。
關於媒體報導某民眾因eTag有90餘筆通行費未儲值,亦未收到補繳通知,致遭罰15餘萬元1案,經查相關通知補繳程序均依規定執行。此外,該個案並有依所留電話進行外撥,且以雙掛號寄送補繳通知書限期催繳,惟該用戶未能依通知書補繳期限補繳,則逐筆欠費舉發。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已修正,自本(101)年10月15日起,罰鍰每次由3000元降為300元。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高速公路通行費係高公局委託遠通公司收取及催繳,可認係屬公權力委託。是以,ETC補繳通知書委由遠通公司寄送具適法性。

【車輛每次過收費站欠費連續舉發不違法】
高公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是以,目前國道通行費採計次收費,其欠費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裁罰,係以用路人每次經過收費站欠費後,因各收費站間距均逾六公里以上,行車時間皆須逾六分鐘以上,故用路人如未能依通知單補繳期限繳費,續以逐筆欠費各別舉發。
另依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56條第1項各款之違規停車行為,得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無牴觸,不違憲。是以,停車費與通行費同屬使用規費性質,連續多次欠費得連續舉發。

aclock53 wrote: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5&p=3893


所以90餘筆x罰鍰每筆300元=3萬出頭...
其它的1x萬不知是哪來的...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iisguagua wrote:
自本(101)年10月15日起,罰鍰每次由3000元降為300元。

所以90餘筆x罰鍰每筆300元=3萬出頭...
其它的1x萬不知是哪來的...

這是六月份的事情,所以該罰三千
您不是都標示日期了,怎麼沒看到?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我想請問如果是闖現金或是回數票車道
闖一次要罰多少?
闖95次是罰多少?

這樣跟ETC的罰金比看看就知道合不合理
手機留那種沒人接的,訊息沒人收的
地址也留那種沒人收的,寄雙掛號還不知道
這該怪誰?
我也搞不清楚了

下次大家辦信用卡也留那種沒人收帳單的地址
等沒繳錢被收利息也來找立委陳情揮說沒收到帳單不知可不可行???
  • 4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