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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更新)給交通部及高公局的存證信後已收到高公局回文

魯肉麵 wrote:
之前有一堆人說遠通高公局不會理會存證信函
樓主這篇文章剛好可以應證存證信函是否有其效力....離題了


你寫信他們一定會回的

加油..

大家等著看
高公局現階段的回函內容,一點都不意外,不過其中透露了一點很有趣的資訊

第六點. etag足額扣款者,照片只保留7天 , 7 天後只剩etag 的電子通行記錄了

所以說,假設一個情境, etag 預儲用戶, 有一天上網查資料,莫名發現被扣了一筆超過7天以前的通行費

如果提出異議時, 遠通/高公局手裡已經沒有照片了,那怎麼確認是否是真的有通行? 到時候肯定是一口咬死etag用路人有通行,否則請自行舉證

真的鬧上法院, 假設etag 電子紀錄=通行證據這個等式 不被法官接受時. 那該怎麼辦?

雖說預儲制用戶錢已經先被扣走了, 要討錢可能得先自證未通行國道. 這個回文是不是暗示廣大的用路人無論是否有裝etag, 每7天得自行確認一下有沒有被亂扣錢啊? 只能說照片只存7天實在是太瞎了,costdown 得太過火了

bigmom1 wrote:
高公局現階段的回函內...(恕刪)

只能說照片只存7天實在是太瞎了,


我們繳稅、繳健保費甚麼的...
政府都要老百姓保留憑證五年...

ETC的通行證據居然只有7天...法源何在???

小弟也看不慣,無奈沒有多的時間可以跟他們耗,
小弟每天都跑高速公路,也只能摸摸鼻子去繳費,
加油.
也就是說平信的書面通知內容應該是要等同於雙掛號的書面通知內容。而只要是書面通知,根據條文就必須要檢附可資證明的明細
在第十五條中明訂在用雙掛號書面通知前,用平信書面通知追繳費用,得不收取處理作業費用。

何來讓用路人負擔較低費用之說?
(恕刪)


1. 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是進入追繳期之後才會附明細,寄平信還不在追繳期,根據第十五條,"平信"不算書面通知。

當他寄明細之後所有的明細費用,皆得用路人負擔,而且是徵收機關訂。

2. 第十五條的"得",意思是"可以",但不是"應",沒有強制性。意思就是徵收機關在發平信通知時,可以收費也可以不收。況且第十五條的定義,雙掛號才叫做"書面通知",寄平信只是前置作業。目前看來,高公局沒有違反法規,按照流程在跑。關鍵在於繳費期限內是否有明細,收到明細之前是否就裁罰。

不是只看對自己有利想看的法條就可以拿去打別人,真上法院是被打假的。

yenchunwang1427 wrote:
1. 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是進入追繳期之後才會附明細,寄平信還不在追繳期,根據第十五條,"平信"不算書面通知。

當他寄明細之後所有的明細費用,皆得用路人負擔,而且是徵收機關訂。

2. 第十五條的"得",意思是"可以",但不是"應",沒有強制性。意思就是徵收機關在發平信通知時,可以收費也可以不收。況且第十五條的定義,雙掛號才叫做"書面通知",寄平信只是前置作業。目前看來,高公局沒有違反法規,按照流程在跑。關鍵在於繳費期限內是否有明細,收到明細之前是否就裁罰。

不是只看對自己有利想看的法條就可以拿去打別人,真上法院是被打假的。


受教了,感謝大大糾正, 小弟果真中文程度太差,看不懂他的文字遊戲
仔細研究後果然如大大所言
先以平信通知 => 先給繳費通知的意思
遠通高工局果然護航到底,先將條文訂好(應該早就想到這一步了)

這樣針對第四點應該要修正一下
因遠通歧視非etag用戶,違反公平交易法只針對etag用戶提供免費明細查詢服務,罔顧遠通非etag用戶權益,因此要求遠通比照etag用戶提供相同服務


魯肉麵 wrote:
先以平信通知 => 先給繳費通知的意思


上面早打 通知

還以為是帳單


我都快笑死了..

請繼續..
原本應該便民的設施,結果搞得很擾民,一定要爭取自己應該有的權益

bigmom1 wrote:
高公局現階段的回函內...(恕刪)


辦了沒貼,只留電子記錄? 沒貼的話 不就沒記錄了?
要收錢 應該還是要留下證據吧,
不然你就保證系統100%不會有問題,

那天沒貼 還給我多扣了,
遠通你該怎麼辦?

qwer1 wrote:
辦了沒貼,只留電子記...(恕刪)

按照支持者們的說法是.......自己去跟高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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