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肉麵 wrote:
之前有一堆人說遠通高公局不會理會存證信函
樓主這篇文章剛好可以應證存證信函是否有其效力....離題了
你寫信他們一定會回的
加油..
大家等著看
也就是說平信的書面通知內容應該是要等同於雙掛號的書面通知內容。而只要是書面通知,根據條文就必須要檢附可資證明的明細
在第十五條中明訂在用雙掛號書面通知前,用平信書面通知追繳費用,得不收取處理作業費用。
何來讓用路人負擔較低費用之說?
(恕刪)
yenchunwang1427 wrote:
1. 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是進入追繳期之後才會附明細,寄平信還不在追繳期,根據第十五條,"平信"不算書面通知。
當他寄明細之後所有的明細費用,皆得用路人負擔,而且是徵收機關訂。
2. 第十五條的"得",意思是"可以",但不是"應",沒有強制性。意思就是徵收機關在發平信通知時,可以收費也可以不收。況且第十五條的定義,雙掛號才叫做"書面通知",寄平信只是前置作業。目前看來,高公局沒有違反法規,按照流程在跑。關鍵在於繳費期限內是否有明細,收到明細之前是否就裁罰。
不是只看對自己有利想看的法條就可以拿去打別人,真上法院是被打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