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了咖啡的山羊 wrote:
沒錯所以現在通行費打...(恕刪)
關於這點,那就要問這筆錢是先存在那裡?回數票購買金額是直接存入國道基金帳戶,但電子收費呢?!
轉貼一下:之前論壇討論的內容給你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3702799&p=22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電子收費信託帳戶孳息金額係歸屬建置營運公司,將電子收費信託帳戶孳息收入作為投資計畫書之收入項,即納入遠通公司收入項目
etag的歸遠通(私有), 回數票的歸國庫(公有)
再來就是九折的問題,回數票是直接給國庫,所以國庫給購買人優惠,這很正常,因為預繳會有利息收入!但電子收費是直接把錢給遠通,但為何是國家替遠通付九折優惠?!利息收入又不歸國家所有...這點很難理解...
依據以下的內容,才能回應為何不貼也能享有九折的優惠?因為利息收入是遠通的建置成本(感應門架、OBU(Etag)及直營門市)的營業收入,那吸引使用者使用電子收費就不關高工局的事,而高工局訂定九折優惠就必須符合公路法之規定,全體使用者適用,不然就是違反公路法之規定,除非遠通自行補足通行費之差額!還有便利商店之手續費,因為遠通沒有廣設門市(建置成本),所以立委才敢要求遠通自行吸引手續費!這樣你了解嗎?
民代建議eTag儲值金成立信託基金,並提撥孳息做公益。(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3EBFEAD6FB383702&sms=4A7CECFD5899B97D&s=84459248508EB913)
交通部說明如下:1.ETC招商文件及契約規定:預儲金利息收入為廠商委辦服務之一:(1)招商文件7.4.3電子收費帳戶由建置營運公司所有,以收取通行費專用帳戶為前提,產生孳息部分歸屬建置營運公司,為建置營運公司之營業收入:ETC招商時,即已在92年8月20日申請須知第7.4節第3項明白規定,電子收費信託帳戶之孳息(即利息)屬建置營運公司所有,為ETC招商條件之一。(2)招商文件8.1.3亦載明影響委辦服務費費率主要因素,包含利息收入。亦即委辦服務費之利息收入屬建置營運公司收入,為影響委辦服務費因素之一,標廠商都應依據此規定將利息列為收入並折減委辦服務費,即利息收入為委辦服務費之一。2.ETC自開辦起,用路人預先儲值之金額即已開立信託帳戶管理:(1)依據招商文件規定應開立電子收費專用信託帳戶,目前由遠通電收公司為委託人、本局為受益人、遠東國際商銀為受託人,三方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金錢信託契約書」並開立信託帳戶,以進行電子收費通行費之管理與運用,包括用路人存入電子收費票證加值金及預儲金、與用路人電子收費帳務結算,及供撥付高公局電子收費通行費收入等事項,遠通不得任意動支。(2)另依「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金錢信託契約書」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信託資產僅得存放於受託銀行之活期或定期存款,故遠通公司無權做規定用途以外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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