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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更新] 破迷思!非裝eTag不可?沒裝也有 9折優惠, 也不會有 5 元手續費

7/1快來....我也要退
clare0414 wrote:
推推推~~真想馬上去...(恕刪)
低調分享...

[情報] eTag不爽貼~ 貼紙免費送~

http://www.ptt.cc/bbs/car/M.1388997753.A.1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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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g不爽貼 免儲值 一樣上國道

貼紙終於印好了~ 即日起歡迎免費索取~ 不限張數

不爽貼-自取地點A
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419巷110號一樓 (我的小店)
孫先生 0922743723
週一到週六 中午12:00~18:00
巷子為雙巷道會車不易,建議騎機車來
有時不在,請先電聯

不爽貼-自取地點B
台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72巷15號之1 (朋友的店)
劉先生 0919390857
週一到週六 中午12:00~22:00
腹地廣大,適合開車前往

請拿到貼紙的,幫忙拍照上傳到自己的FB~
不支持遠通,大家一起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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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部車友,歡迎自己下載列印發送~
需要原檔CDR請來信~謝謝~
之前一直沒有被說清楚的事情, 今天又有一件事, 更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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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共識eTag超商免手續費
中央社中央社 – 2014年1月8日 下午1:33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8日電)朝野立法院黨團今天協商預算案達初步共識,立法院將做成主決議,未裝eTag用路人到超商繳費,手續成本應由遠通電收吸收。

立法院長王金平上午召集協商討論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提案指出,國道計程電子收費對未安裝eTag用路人,在便利商店通路繳費須繳手續費新台幣5元,要求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應自行吸收通路手續成本,不可轉嫁給用路人。經朝野協商達共識,將在立法院院會做成主決議。

葉宜津會後受訪表示,遠通電收依合約應廣設服務據點,遠通電收以超商作為服務據點,用路人到超商繳費卻要被多收5元手續費,如果遠通電收要將超商作為服務據點,就不可收手續費,應自行吸收超商繳費手續成本,不能轉嫁給用路人。

此外,朝野協商也達共識,將在院會做成主決議,要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要申請延長特許經營權年限,須經立法院同意。

中國國民黨政策委員會執行長林鴻池中午受訪表示,目前台灣高鐵公司特許經營年限是35年,朝野協商有共識,如果未來台灣高鐵公司要申請延長特許年限,須經立法院通過。1030108
小弟第一筆通行費今天終於可以查詢了...

費用雖然沒有算錯..

但去車麗屋要繳費時,服務小姐(跟上次同一位)使出了大絕招...

"繳費免手續費沒錯,但我們的系統還沒好,目前仍無法繳非E-tag用戶的費用"

小弟有當場打電話給高公局的1968,

但1968客服也只能無奈說高公局有跟遠通一再要求,但他們的系統什麼時候會好也無法承諾時間表...

遠通的客服則完全打不通......放棄



擺爛&以拖待變..


小弟要去投訴高公局信箱了..應該也是沒啥用..


希望立法院主決議能儘速通過...超商繳錢免手續費



另外繳費的E-mail通知服務(簡易電子對帳單),到現在還沒收到任何通知信...

雖然小弟本來就對此服務本就無任何期待...充場面搞笑而已吧...

反正把一切都推給擋信就行了...
花點時間把貼紙與表格整合,請大家用力分享。感謝圖文提供者。
p2001yvc wrote:
ETC的計畫,不是在...(恕刪)


最初的爭議(立法院內):台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最初之計畫為政府自行興建及經營,並交由當時仍為公營的中華電信規劃、研發及測試;卻在立法院的決議下,於2002年突然與中華電信解約,終止公辦計畫,改採用BOT方式由民間投標並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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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綠色當然是執政阿。2002立法院誰過半阿? 馬奶這麼好喝? 扁維拉再度啟用?

zZ0怪咖0Zz wrote:
最初的爭議(立法院內):台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最初之計畫為政府自行興建及經營,並交由當時仍為公營的中華電信規劃、研發及測試;卻在立法院的決議下,於2002年突然與中華電信解約,終止公辦計畫,改採用BOT方式由民間投標並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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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綠色當然是執政阿。2002立法院誰過半阿? 馬奶這麼好喝? 扁維拉再度啟用?


一個當年強力護航不惜一切讓遠通得標.
一個現在強力護航不管合約讓遠通上線.

沒什麼好說的, 兩大黨都一樣.

有人如果只想怪罪兩大黨其中一個的,可以省省這個力氣了...

我只知道沒裝e-tag上高速公路只會愈來愈爽而已...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剛剛逛到IBON繳費說明 分享給各位
不過那個加收作業處理費50元 有看沒有懂也?
帳單列印費?那表示列印帳單還要再花50元? 是這個意思嗎?
請問有網友去列印單子繳費了?


http://www.ibon.com.tw/0700/traffic.aspx


ibon提供ETC加值服務外,您亦可於ibon以車號查詢是否有欠費,並可立即列印繳費與即時銷案。

欠費發生於15日前,且於當月27日前補繳者。
欠費發生於16日以後至月底前,且於次月12日前補繳者。
依據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59號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通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通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通續費」。遠通公司依國道高速公路局之委託辦理通行費之追繳並加收作業處理費50元。

手續費:

每筆手續費5元
看政府對etc遲遲不裁罰的回覆難怪遠通如此囂張
先貼高公局的回覆:
您好以下是公家單位的回覆,我一直問為何違約,政府單位沒有開罰,請問一下這樣的公務人員沒有怠惰,可做為又沒做為,這是公務人員應該有的作為嗎???沒有官商勾結的行為嗎???請廉政公署的主管幫人民審核一下!!!

一、交通部101年3月23日轉送台端致部長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有關違約金裁罰
1.促參法規定,本局與遠通公司之權利義務,除該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投資契約之約
定。
2.ETC契約規定,缺失需給予廠商有缺失改善期,違約亦需給予違約改善期,有關違約
金之裁罰與否,ETC契約亦賦予主辦機關裁量權。
3.本局回復台端郵件清楚說明「因此只要遠通公司『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能達到
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計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其裁罰方式,在於
遠通電收公司須「提出解決方案」,且其解決方案須能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計入
計程收費的目標。台端所言係解決方案目標並非裁罰方式,台端有所誤解。
4.遠通電收因利用率不足形成違約狀態,政府已促使遠通公司提出超出契約規定之「0
元eTag」及原價購回OBU方案,以改善ETC利用率,實質上已形同處罰。本局將監督遠
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解決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
(二)另台端反應ETC收歸國有問題,說明如下:
1.本案ETC之建置與營運,除依政策撤銷許可,或遠通公司違約情節重大,終止契約
外,政府不得將ETC收回國營。
2.目前遠通電收公司電子收費系統利用率未達契約規定,惟其違約情節尚未達可終止
契約之程度,現階段若要收回國營,勢須政策撤銷許可而終止契約,而依契約規定,
將須賠償該公司及採取補救措施,故現階段尚無法將ETC收回國營。
3.未來若發生可歸責於遠通公司之事由條件時,政府將在符合社會最大公益前提下,
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曾 大 仁 敬啟

以上好像是遠通發的

ETC契約亦賦予主辦機關裁量權
(我就是不要罰遠通你咬我喔)

102年順利計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
(現在用etag來逞罰人民!!因為我們太濺了,是吧)
「0元eTag」及原價購回OBU方案,以改善ETC利用率,實質上已形同處罰(這是哪門子的懲罰)政府採購法是這樣規定的嗎??

1.本案ETC之建置與營運,除依政策撤銷許可,或遠通公司違約情節重大,終止契約
外,政府不得將ETC收回國營。
所以遠通可以為所欲為(也難怪徐董如此囂張)

3.未來若發生可歸責於遠通公司之事由條件時,政府將在符合社會最大公益前提下,
依契約規定辦理。
(應該是遠通最大利益前提下依契約辦理)
接下來看總統府回覆的








所以只有吐血!!!!還是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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