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02/04去全家把1月的通行費繳掉,確定春節期間不用手續費現在是要去直營門市 (遠通電收直營、車麗屋) 等據點才有免手續費,但是不是永遠免手續費!而之前政客說的春節前爭取免手續費確定是跳票了,3600點服務點都可以硬凹成 儲值點 了只有etag用戶或vtp用戶儲值免費!然後非etag用戶繳費要收錢這樣,你說有沒有靠杯
ansonhsu wrote:再不給的話本人就送存證信函給高公局! 寄存證信函,他不給也沒什麼用研究研究復查申請書可不可行復查有回復期限不在期限回復或不滿意還能再往上訴願如果可行,一個月只要幾百件高公局法務業務就差不多要停擺如果能再往上換交通部法務業務要停擺
天天白日夢 wrote:寄存證信函,他不給也沒什麼用研究研究復查申請書可不可行復查有回復期限不在期限回復或不滿意還能再往上訴願如果可行,一個月只要幾百件高公局法務業務就差不多要停擺如果能再往上換交通部法務業務要停擺 高公局要依法行政,就必須要給!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與第15條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以平信書面通知就要給了明細了!否則高公局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