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3條,真的沒有辦法辦遠通嗎?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三、受停止興建或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興建或營運許可。前項之處理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其營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你太傻了,絕對沒有解約這項,答案是沒有的,只有營運不錯無條件移轉兩條全台灣納稅人蓋的高速公路給他,前提還是政府無條件提供高速公路保養跟維修,你看看,全天下最好的生意還是無本的都給他,你覺得社會不該起來暴動或是革命嗎?我覺得台灣太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