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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過站沒感應到, 結果被罰了6000元

樓主的車子,車主是太太,
車籍資料與戶籍資料是否同一個呢?
若是的話,趕快去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拿出此則判例就省事多了,
另外不曉得沖哥給您回信了沒有?

遲早要去希臘 wrote:
遠通2.2億那麼大筆...(恕刪)

只能說爛!
ETC能抓到樓主表示知道樓主有過站
超速70會被照相
如果沒有超速罰單表示樓主是正常過站
但是ETC就給妳感應失靈
只要樓主貼的位置符合遠通規定
憑什麼罰樓主
joeyhsu

deer55 wrote:
其實辦了ETC也不是...(恕刪)

講到這點,可以退租吧! 是嗎?
joeyhsu
taboobat wrote:
樓主的車子,車主是太...(恕刪)

太太的車籍資料和戶籍資料地址是同一個.

至於行政院信箱則是由行政院電子信箱小組回信並立案, 並於8/13轉到交通部電子信箱並立案, 再轉至承辦單位國道高速公路局民意信箱, 目前就等回覆內容是不是和之前的一樣再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

jonathan18999 wrote:
太太的車籍資料和戶籍資料地址是同一個...(恕刪)


這樣就沒辦法循前例去地方法院提聲明異議,
不過也不表示這樣就沒有翻案的機會,
等高公局回覆以後再看要如何處理。
這個處罰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
為了40元的過路費,要處罰3000元,比例是75倍
應該是原本的法條設計就有問題了
假設今天樓主開車被照超速罰單,可是樓主不知道超速了,罰單寄出樓主又將房子賣了沒有更改通訊住址,不知道有這張罰單等到要驗車無法驗時這時這罰款到底要不要繳?(有人有實際經驗嗎?)
supersunday7776 wrote:
省了2元省了幾秒結果...(恕刪)
由於林未居住戶籍地,在無法送達下,補繳通知就依法寄存在台北大安郵局,國道公路警察第二隊、第六隊在寄存送達程序完成後,就以林行經高速公路未繳費,分別開出三千九百元和三千元罰單。

I use 回數票 too!
趕快去退吧!剛過50%,讓他再跌回去吧!

不過ETC車道不能減回去喔!!
yayadin wrote:
假設今天樓主開車被照...(恕刪)


超速當然要罰!!
可是如果是因為測速器故障而誤判的超速...該罰的是設備提供者.
因為設備故障而歸咎車主.如果你是車主你接受嗎??

可是ETC問題一堆.通通要使用著買單...
遠通果然神通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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