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om1 wrote:
----------------- 12/25 補充 --------------------------------------
補充一:
01 真是臥虎藏龍的地方, 推專業的100樓 710382大大的說明:
" 樓主似從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出發,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言之,
(使用帳單制): 遠通說你有上國道而跟你要錢, 他(遠通)得證明你有使用國道;
(使用預儲值): 你說你沒上國道而要遠通還錢, 你得證明你沒上國道。
但若為行政訴訟,
你都可以在行政法院或地院行政庭要求遠通得舉證用路之事實。"
當收費都正確無誤時, 基本上可以相安無事,只是先繳後繳,利息歸屬的問題, 當出現帳務爭議時(不要鐵齒),就知道差別在哪裡了, 使用預儲制, 基本上遠通說收多少就多少了, 除非用路人願意自己花費心力成本去舉證 ......
補充二:
另外有許多大大說,為何有許多系統(停車,捷運, ......) 怎麼不比照要求舉證?
--> 我只能再一次強調, 使用者願意在無(免)舉證的狀況下就默認繳費或扣款, 是使用者的權利, 不是義務, 再說像捷運的扣款基本上就是類似現行回數票收費的銀貨兩訖的狀況, 連我也覺得沒有舉證的必要. 不過ETC 就完全不是那一回事了, 基本上使用預儲制,就是遠通說收多少就多少了, 爺們可不想自我棄守最後的防線, 就讓遠通做好它的本分,該舉證就舉證吧
補充三:
看到有人替遠通擔心,這樣做, 遠通會賠錢 ----> 干用路人什麼事呢 ?
有人說我是刁民 ---> 小弟平常很守法,更是配合政府各項政策的好公民, 但是在面對遠通ETC這樣的政策時, 我的良心告訴我,不站出來在合法的範圍內表達抵制,沒辦法向下一代交代, 所以如果您說我是遠通ETC政策的刁民, 我謝謝您的讚美, 因為我真的是一個快樂的刁民, 也許沒嘗試過的您, 也該試試看當刁民的滋味喔
讓遠通寄出帳單&證明+1
Dave5136 wrote:
這個說法似是而非。真要從民事訴訟法上來說,就算使用預儲制,舉證責任還是在遠通。因為要證明用戶有使用國道,他的扣款才有正當性。用戶如果要請求退款,舉證責任只要證明「遠通有扣款」就夠了。
簡言之,關於「有無使用國道」的舉證責任,帳單制跟預儲值應該沒有差別。
有差別的地方是在於錢在誰的口袋。如果是帳單制,錢還沒進遠通口袋,他必須主動來討;如果是預儲制,遠通直接把錢放進口袋,變成是用戶要主動去討。麻煩程度不同,但舉證責任沒有差別。
以民事訴訟法來說,
原則上,
原告須負舉責任,
被告上不負舉證責任。
若是帳單制,
將是遠通訴請法院命被告(用路人)給付過路費,
而遠通自須就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為儲值制,
則是用路人訴請法院命被告(遠通)返還過路費,
而用路人自須就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
待證事實將依請求權基礎而有所不同。
舉證責任也可能調整、轉換、甚或倒置,
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710382 wrote:
以民事訴訟法來說,
原則上,
原告須負舉責任,
被告上不負舉證責任。
若是帳單制,
將是遠通訴請法院命被告(用路人)給付過路費,
而遠通自須就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為儲值制,
則是用路人訴請法院命被告(遠通)返還過路費,
而用路人自須就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
待證事實將依請求權基礎而有所不同。
舉證責任也可能調整、轉換、甚或倒置,
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再一個問題,
如果遠通給予法院相關過路資訊,
請求因未給付過路費而進行財產假扣押,
相關資料遠通有需要給予用路人嗎??
還是僅需提供給法院即可??
其次,
如遠通未給予相關照片,
但以系統有經認證為由,
僅給予系統扣款或辨識證明給法院,
純討論(我們也不是法官)這樣被法院認可的可能性有多大??
很多大大好像都覺得等遠通寄證據給我,
爺們高興再買單,
基本上只要遠通給予相關資訊予法院,
法院同意即可進行財產假扣押,
不須用路人同意,
是這樣嗎??
JAMESK030 wrote:---這招都出來了
好像...本來....就會要我們負舉證責任...-------你裝了或登記了,舉證責任變成在你,正確.
今天遠通自稱有用國家認證的系統,------你都說是"自稱"了,有什麼公正性,他又不是沒有糾紛過http://news.tvbs.com.tw/entry/369690
然後系統辨識到你的車牌或感應到你的etag,
所以通知你要繳款,
這點法院會不相信國家認可的系統嗎??----這還有的灰
應該會變成我們要拿出證據證明系統是錯的,
就好像家裡有裝電表、水表都是受認證的計數器,
你要證明他的度數會多跳(ex:1度電跳1.5度電),--也不是沒發生過
那變成要你負舉證責任吧,
因為他可以以計數器是受認證的物品來回答你....
為什麼會有大大的觀念會變成遠東要給我們證據,
不然我們可以不用繳,
遠通拿出他的系統有經專家學者、業界等單位背書為由,----這就真的搞笑了
我們不負舉證責任如何反駁??
不然大家被拍到超速也可以以測速器有可能故障為由,---超速也有一張照片來要錢,那此時要求遠通給照片證明再去繳錢有錯嗎?我們連手續費5元都要繳了.
拒絕繳納罰緩,
本來要辯駁別人的系統有問題就要提出證據,
難道法院會以一句"系統有可能有問題",就代表這次一定是錯的判你贏?---一樣有的灰.
不繳遠東有權申請假扣押你的財產吧= =.(恕刪)


abcd台記者台北訊:數名中華民國公民因為高速公路疑似欠費50元及數百元不等之糾紛,被遠通向法院申請假扣押財產,造成數名中華民國公民帳戶財產被凍結................
這是我夢到的,並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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