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

使用ETC預儲制,您知道等於失去甚麼權益嗎? (12/30 補充)

問題的根源就在要登記車籍資料等
且又是一卡一車!
為何要一卡一車?
不能跟普通悠遊卡一樣不用記名嗎?
RFID一定得記名認卡認車嗎
紅外線一定得記名認卡認車嗎
怕金融問題,盜用,洗錢等等
把可存之金額小不就得了?
被偷,遺失,就當作認賠了
掉回數票不也是?

預儲制不是問題
問題在記名制度!!!!!!
抗議遠通侵害隱私權!

bigmom1 wrote:
----------------- 12/25 補充 --------------------------------------
補充一:
01 真是臥虎藏龍的地方, 推專業的100樓 710382大大的說明:
" 樓主似從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出發,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言之,
(使用帳單制): 遠通說你有上國道而跟你要錢, 他(遠通)得證明你有使用國道;
(使用預儲值): 你說你沒上國道而要遠通還錢, 你得證明你沒上國道。
但若為行政訴訟,
你都可以在行政法院或地院行政庭要求遠通得舉證用路之事實。"

當收費都正確無誤時, 基本上可以相安無事,只是先繳後繳,利息歸屬的問題, 當出現帳務爭議時(不要鐵齒),就知道差別在哪裡了, 使用預儲制, 基本上遠通說收多少就多少了, 除非用路人願意自己花費心力成本去舉證 ......

補充二:
另外有許多大大說,為何有許多系統(停車,捷運, ......) 怎麼不比照要求舉證?
--> 我只能再一次強調, 使用者願意在無(免)舉證的狀況下就默認繳費或扣款, 是使用者的權利, 不是義務, 再說像捷運的扣款基本上就是類似現行回數票收費的銀貨兩訖的狀況, 連我也覺得沒有舉證的必要. 不過ETC 就完全不是那一回事了, 基本上使用預儲制,就是遠通說收多少就多少了, 爺們可不想自我棄守最後的防線, 就讓遠通做好它的本分,該舉證就舉證吧

補充三:
看到有人替遠通擔心,這樣做, 遠通會賠錢 ----> 干用路人什麼事呢 ?
有人說我是刁民 ---> 小弟平常很守法,更是配合政府各項政策的好公民, 但是在面對遠通ETC這樣的政策時, 我的良心告訴我,不站出來在合法的範圍內表達抵制,沒辦法向下一代交代, 所以如果您說我是遠通ETC政策的刁民, 我謝謝您的讚美, 因為我真的是一個快樂的刁民, 也許沒嘗試過的您, 也該試試看當刁民的滋味喔


讓遠通寄出帳單&證明+1
我好想開一篇新文章讓大家來討論:
法律面來說(不要以私人觀感,ex:我很討厭遠通,所以我一定要他附證據),
如果被誤扣,
到底負舉證責任是我們要附還是遠通要附...

Dave5136 wrote:
這個說法似是而非。真要從民事訴訟法上來說,就算使用預儲制,舉證責任還是在遠通。因為要證明用戶有使用國道,他的扣款才有正當性。用戶如果要請求退款,舉證責任只要證明「遠通有扣款」就夠了。

簡言之,關於「有無使用國道」的舉證責任,帳單制跟預儲值應該沒有差別。

有差別的地方是在於錢在誰的口袋。如果是帳單制,錢還沒進遠通口袋,他必須主動來討;如果是預儲制,遠通直接把錢放進口袋,變成是用戶要主動去討。麻煩程度不同,但舉證責任沒有差別。

以民事訴訟法來說,
原則上,
原告須負舉責任,
被告上不負舉證責任。


若是帳單制,
將是遠通訴請法院命被告(用路人)給付過路費,
而遠通自須就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為儲值制,
則是用路人訴請法院命被告(遠通)返還過路費,
而用路人自須就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
待證事實將依請求權基礎而有所不同。


舉證責任也可能調整、轉換、甚或倒置,
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先說我是不打算貼eTag的刁民之一, 我不能代表所有刁民, 只發表個人意見, 我反的是貪官跟奸商, 並不是ETC電子收費這個政策和方向, 有些人選擇裝eTag, 因為他認為方便與省錢(九折)比起我認為的大是大非更重要, 或者說只是更有感, 畢竟關係到個人荷包, 這無可厚非, 但是我自己試算每天上下班使用高速公路的模式, 以現在每天八十元過路費來說, 如果打九折每天可以省八元, 一年上班日約250天來算, 可以省下250*8=2000, 各位想當刁民的人不妨自行試算一下, 每年約需多支出多少錢, 也就是抗議這個弊案的成本是多少? 如果花的起, 就歡迎加入刁民的行列, 如果這個錢會影響到你的生計, 那為了五斗米折一下腰也沒人會怪你。但是順民也好, 刁民也罷, 我想大家其實都是差不多的老百姓, 如果今天討論弊案變成了順民與刁民的互槓跟互戴帽子, 是否已經失去焦點了? 我等刁民真正要抗議的是這些貪汙腐敗的官員與厚顏無恥的奸商, 並非跟我們一樣的同胞, 請各位討論時不要互相攻擊, 真正的敵人並不在這裡, 又或者這裡潛伏了少數奸細, 但我相信大部分的鄉民應該跟我一樣, 都只是一般討生活的平民百姓, 真的不需要為了那個吃相難看的胖胖吵的不可開交, 交相指責, 應該砲口一致對準貪官奸商, 就算你現在選擇貼了eTag, 如果繼續有刁民抗爭, 大家也許都能得到的一部分的利益, 現在的eTag免費不就是嗎? 如果幾年後eTag失效了或損毀了, 重新貼eTag是否需要費用現在好像還沒定論吧, 沒了刁民的抗爭, 你認為屆時遠通還會那麼佛心的免費提供嗎?
據高工局說法
半年後刁民們也可以享有9折優惠
但是要在三天內繳清才有優惠


clement8867 wrote:
先說我是不打算貼eT...(恕刪)
710382 wrote:
以民事訴訟法來說,
原則上,
原告須負舉責任,
被告上不負舉證責任。


若是帳單制,
將是遠通訴請法院命被告(用路人)給付過路費,
而遠通自須就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為儲值制,
則是用路人訴請法院命被告(遠通)返還過路費,
而用路人自須就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
待證事實將依請求權基礎而有所不同。


舉證責任也可能調整、轉換、甚或倒置,
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再一個問題,
如果遠通給予法院相關過路資訊,
請求因未給付過路費而進行財產假扣押,
相關資料遠通有需要給予用路人嗎??
還是僅需提供給法院即可??

其次,
如遠通未給予相關照片,
但以系統有經認證為由,
僅給予系統扣款或辨識證明給法院,
討論(我們也不是法官)這樣被法院認可的可能性有多大??

很多大大好像都覺得等遠通寄證據給我,
爺們高興再買單,
基本上只要遠通給予相關資訊予法院,
法院同意即可進行財產假扣押,
不須用路人同意,
是這樣嗎??

JAMESK030 wrote:
好像...本來....就會要我們負舉證責任...-------你裝了或登記了,舉證責任變成在你,正確.
今天遠通自稱有用國家認證的系統,------你都說是"自稱"了,有什麼公正性,他又不是沒有糾紛過http://news.tvbs.com.tw/entry/369690
然後系統辨識到你的車牌或感應到你的etag,
所以通知你要繳款,
這點法院會不相信國家認可的系統嗎??----這還有的灰

應該會變成我們要拿出證據證明系統是錯的,
就好像家裡有裝電表、水表都是受認證的計數器,
你要證明他的度數會多跳(ex:1度電跳1.5度電),--也不是沒發生過
那變成要你負舉證責任吧,
因為他可以以計數器是受認證的物品來回答你....

為什麼會有大大的觀念會變成遠東要給我們證據,
不然我們可以不用繳,
遠通拿出他的系統有經專家學者、業界等單位背書為由,----這就真的搞笑了
我們不負舉證責任如何反駁??

不然大家被拍到超速也可以以測速器有可能故障為由,---超速也有一張照片來要錢,那此時要求遠通給照片證明再去繳錢有錯嗎?我們連手續費5元都要繳了.
拒絕繳納罰緩,
本來要辯駁別人的系統有問題就要提出證據,
難道法院會以一句"系統有可能有問題",就代表這次一定是錯的判你贏?---一樣有的灰.

不繳遠東有權申請假扣押你的財產吧= =.(恕刪)
---這招都出來了,不符比例原則.也是有的灰


abcd台記者台北訊:數名中華民國公民因為高速公路疑似欠費50元及數百元不等之糾紛,被遠通向法院申請假扣押財產,造成數名中華民國公民帳戶財產被凍結................

這是我夢到的,並非事實.
aopen168 wrote:
abcd台記者台北訊:數名中華民國公民因為高速公路疑似欠費50元及數百元不等之糾紛,被遠通向法院申請假扣押財產,造成數名中華民國公民帳戶財產被凍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071708&p=1

真的有人發表過欠費20元停車費不繳被連續處分還被假扣押....
JAMESK030 wrote:
http://www...欠費20元停車費不繳被連續處分(恕刪)


人家有舉證他確實有停車事實了啊,他不繳的阿,遠通就可以不需要舉證就假扣押?so.........................................


再來..
  • 3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