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om1 wrote:
我是原post
補充一:
01 真是臥虎藏龍的地方, 推專業的100樓 710382大大的說明:
" 樓主似從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出發,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言之,
(使用帳單制): 遠通說你有上國道而跟你要錢, 他(遠通)得證明你有使用國道;
(使用預儲值): 你說你沒上國道而要遠通還錢, 你得證明你沒上國道。
但若為行政訴訟,
你都可以在行政法院或地院行政庭要求遠通得舉證用路之事實。"
當收費都正確無誤時, 基本上可以相安無事,只是先繳後繳,利息歸屬的問題, 當出現帳務爭議時(不要鐵齒),就知道差別在哪裡了, 使用預儲制, 基本上遠通說收多少就多少了, 除非用路人願意自己花費心力成本去舉證 ......
補充二:
另外有許多大大說,為何有許多系統(停車,捷運, ......) 怎麼不比照要求舉證?
--> 我只能再一次強調, 使用者願意在無(免)舉證的狀況下就默認繳費或扣款, 是使用者的權利, 不是義務, 再說像捷運的扣款基本上就是類似現行回數票收費的銀貨兩訖的狀況, 連我也覺得沒有舉證的必要. 不過ETC 就完全不是那一回事了, 基本上使用預儲制,就是遠通說收多少就多少了, 爺們可不想自我棄守最後的防線, 就讓遠通做好它的本分,該舉證就舉證吧
補充三:
看到有人替遠通擔心,這樣做, 遠通會賠錢 ----> 干用路人什麼事呢 ?
有人說我是刁民 ---> 小弟平常很守法,更是配合政府各項政策的好公民, 但是在面對遠通ETC這樣的政策時, 我的良心告訴我,不站出來在合法的範圍內表達抵制,沒辦法向下一代交代, 所以如果您說我是遠通ETC政策的刁民, 我謝謝您的讚美, 因為我真的是一個快樂的刁民, 也許沒嘗試過的您, 也該試試看當刁民的滋味喔(恕刪)
我也是遠通刁民一枚,真是備感榮幸.



看到高公局曾大人被質詢時那種幫財團說項的嘴臉,真是噁心.契約有規定的,遠通達不到居然還要回去找律師研究要不要究責,公務員拿民脂民膏來為財團服務,真是混蛋到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