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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光! ETC奪收費公路界奧斯卡首獎


我在講543 wrote:
1.一般人的認知,不代表是正確的認知,群眾的反智現象通常會讓你覺得你站在對的一方
2.這報告沒有誰打誰的問題,前面已經說過了
3.你還搞不清楚嗎?就算基地台在你房間隔壁,你也只算是在天線的"下方",不在發射源處的"旁邊"
就目前的報告研究在天線的下方電磁波是符合規範的


在基地台的隔壁...從來就不會是反智現象
兩個報告都有明確的說..靠近高強度電波發射源是有風險的....只是一個說有可能致癌
基地台若是在隔壁房間....不是在發射天線的旁邊嗎? 怎麼會是在下面???

謝謝

array5438 wrote:
在基地台的隔壁.....(恕刪)


試問天線旁邊有阻礙物,如何發射得遠?
如果基地台在你隔壁,發射源一定在上面

我在講543 wrote:
試問天線旁邊有阻礙...(恕刪)


中華電私設基地台 高雄地院判敗訴

這則新聞內容提及

中華電信二○○九年在鳳山區一棟大樓的十樓承租民宅,並在屋內私設行動基地台設備
重點是 "在屋內" 私設行動基地台設備.....

不保證有電信公司認為有阻礙就不能設基地台...

再次強調沒有必要的電磁波...還是不要被打到得好....


另外....
NCC則認為,基地台電磁波對人體的確無害,法院判決可能會造成民眾恐慌,不利於基地台建設,但也呼籲業者,架設基地台務必要合乎法令規定。
所以大大房間隔壁若有基地台.....NCC則認為,基地台電磁波對人體的確無害......所以不是不可能的.





謝謝
array5438 wrote:
這則新聞內容提及

中華電信二○○九年在鳳山區一棟大樓的十樓承租民宅,並在屋內私設行動基地台設備
重點是 "在屋內" 私設行動基地台設備.....

不保證有電信公司認為有阻礙就不能設基地台...

再次強調沒有必要的電磁波...還是不要被打到得好....


另外....
NCC則認為,基地台電磁波對人體的確無害,法院判決可能會造成民眾恐慌,不利於基地台建設,但也呼籲業者,架設基地台務必要合乎法令規定。
所以大大房間隔壁若有基地台.....NCC則認為,基地台電磁波對人體的確無害......所以不是不可能的


這種室內基地台電磁波的發射功率甚至比室外的更低
可能跟你家的Wifi差不多,如果是這樣,你要拒用Wifi嗎?
就怕不是你拒用就躲得掉的啊

你舉的新聞也挺有趣的
鳳山簡易庭一審原本採信電信業者說詞,認為住戶無法證明基地台電磁波傷害人體健康,判住戶敗訴,但9名住戶上訴後,高雄地院二審認為中華電信未經許可私設基地台,有礙政府對於基地台設置的管理,縱使原告住戶未能證明身體健康遭受損害,但因擔憂電磁波對健康危害所造成的心理及精神壓力,確實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足以妨害住戶的居住安寧,損害住戶的人格法益,且時間長達2年多,情節重大,因此判中華電信與王男須連帶賠償9名提告的住戶各2萬5千元慰撫金,全案定讞。

最後是以"居住安寧"判賠~呵
黃金獵獵犬 wrote:
你沒諷刺你沒靠腰?...(恕刪)

我在講543 wrote:
這種室內基地台電磁波的發射功率甚至比室外的更低
可能跟你家的Wifi差不多,如果是這樣,你要拒用Wifi嗎?
就怕不是你拒用就躲得掉的啊

你舉的新聞也挺有趣的
鳳山簡易庭一審原本採信電信業者說詞,認為住戶無法證明基地台電磁波傷害人體健康,判住戶敗訴,但9名住戶上訴後,高雄地院二審認為中華電信未經許可私設基地台,有礙政府對於基地台設置的管理,縱使原告住戶未能證明身體健康遭受損害,但因擔憂電磁波對健康危害所造成的心理及精神壓力,確實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足以妨害住戶的居住安寧,損害住戶的人格法益,且時間長達2年多,情節重大,因此判中華電信與王男須連帶賠償9名提告的住戶各2萬5千元慰撫金,全案定讞。

最後是以"居住安寧"判賠~呵



1. 這種室內基地台電磁波影響絕對不可能跟家中小功率無線分享器 WiFi 一樣 "小"
2. 基地台光是用電量大小就有顯著差距....這種功率大小請不要混為一談
3. 電磁波是否致癌..目前沒有經過證實...
不過法官也不會希望基地台在他家隔壁房間...因此判定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
4. 回應大大所說的....一般認知...連法官都判定這是一般認知...
我在講543 wrote:
1.一般人的認知,不代表是正確的認知,群眾的反智現象通常會讓你覺得你站在對的一方
...恕刪



高雄地院二審認為中華電信未經許可私設基地台,有礙政府對於基地台設置的管理,縱使原告住戶未能證明身體健康遭受損害,但因擔憂電磁波對健康危害所造成的心理及精神壓力,確實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足以妨害住戶的居住安寧,損害住戶的人格法益。

要知道電磁波會影響的不是僅僅致癌問題而已...(目前只是未證實而已)
小弟一點都不希望基地台在小弟房間隔壁.....
也不想被沒有必要的電磁波打...

謝謝

array5438 wrote:
1. 這種室內基地...(恕刪)


嗯..我的確搞錯了,以為是微型基地台
我也找到這個案件的判決文
簡單來說就是中華電信將戶外基地台偷偷安設在室內,這當然是違反法令的
但中華電信也辯稱這天線是對外發射,並不影響室內及住戶健康
事實上,這句話也沒有問題,因為天線對內就失去裝設基地台的意義

而我之前給你的連結(行動電話及基地臺電磁波對人體健康之影響程度評估及其防範措施)
在77頁也提到
若在建置基地臺後,於其附近民眾可及之處(可能於天線下方或旁側)其電磁輻射量(功率密度)皆能滿足其安全標準,則基地臺之電磁輻射即無危害健康之疑慮。

至於司法的判決基準在於這是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所以判罰,這我沒有意見
畢竟法律的制定並不全基於科學,而是來自於人性


(四)另按: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建築物內。」;查系爭基地台射頻輸出功率70w及50w各一台,被告迴避主管機關為「考量民眾之安全、維護公眾安全」對行動通信基地台輻射公害規定:「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建築物內。」的監理管制所禁止,於系爭房屋「建築物」內,偷偷架設於系爭基地台,功率為法所允「室內基地台」2瓦的60倍,違法行徑,長達二年餘,情節不可謂不大。

三、復按「行動通信基地台設置條例草案」(證據五)立法目的(第一條)為維護基地台附件居民身心健康,並落實社區參與之精神,特制定本條例;再按「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條文」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等立法說明「考量民眾安全、維護民眾安全、以維公眾安全。」;查被告中華電信101年3月16日101年度審訴字第341號民事答辯狀頁五:「蓋國家對於電磁波之管制標準值係表彰國家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及人民通訊權益保障兩者所為之平衡,從而應認基地台電波在符合審驗標準值之情形下,其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並不構成不可容忍之風險,亦即無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證據六)。顯見,不管現行法規或立法院審議中草案,對行動通信基地台設置各項管制措施均為表彰「電磁波管制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為眾所周知殆無疑義,亦為被告所認同。

四、因此,被告自始即有「國家對於電磁波之管制標準值係表彰國家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之認識,且「基地台電磁波在符合審驗標準值之情形下其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並不構成不可容忍之風險」,為不爭事實。然查,被告自始即迴避主管機關「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對於「符合審驗標準值」的「電磁波之管制」,昧於發射未經「符合審驗標準值的電磁波(輻射公害)」情形下,會構成「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認識,於系爭房屋偷設系爭基地台,甚至於建築物內設置法令所允60倍的「室外基地台」射頻設備50、70瓦各一,於原告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輻射公害,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有所影響,實為被告所認知,仍枉法非為,以致住居於同棟大廈之原告長期間、短距離暴露於未經主管機關監理審驗的「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的輻射公害危險區域下,原告家庭住宅遭非法侵擾,朝夕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轄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認定與「塑化劑」同等級的致癌物「電磁場」的輻射公害致癌因子為伍二年餘,已嚴重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實有「情節重大」之適用。

五、按最高法院83年台再字第134號判決謂:「按民法第184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律,係指一切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規範而言,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四條係為保護貨物所有人之權益而制訂之法規,應屬上開條項所謂之法律。」;次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裁判意旨「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亦屬之。」,查電信法第四十六條修正理由四(證據七),「現行各種電臺之技術規範均於各種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再授權訂定,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爰參照本法第三十九條…….之立法方式,增訂第四項有關授權電信總局訂定之法源依據。」,次查參照被告中華電信101年3月16日101年度審訴字第341號民事答辯狀頁五證稱:「蓋國家對於電磁波之管制標準值係表彰國家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及人民通訊權益保障兩者所為之平衡」,已足堪任認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係國家對於電磁波之管制標準值係表彰國家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藉由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的行政措施,保障國民不受未經監理管制的非法輻射公害侵害。足堪認為民法第184條規定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被告中華電信明知國家對於電磁波之管制標準值係表彰國家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仍於系爭住屋大樓住宅內偷設系爭基地台,顯然為「故意」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有民法第184條之適用。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兩公約第17條:「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再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創設「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具有保護社區生活公害、環境維護意義。在要件上須其侵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的程度。侵害方式不限於噪音,應包括其他此類似者﹙如臭氣、煙氣、振動等﹚。(參照:王澤鑑,人格權法﹙2012,頁293),而家庭住宅不受不法侵擾亦是維護人格尊嚴的普世價值。

七、綜上:本案被告中華電信故意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將「公害糾紛處理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明定管制污染防治項目的「輻射公害」,架設系爭室外基地台於系爭房屋內長達二年餘,致原告身體長期間、短距離暴露於未經主管機關監理審驗合格的「輻射公害」危險區域下,家庭住宅長期遭非法「輻射公害」侵擾,朝夕與致癌因子為伍,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國民健康局建議:「減少使用時間及增加保護距離」兩大預防原則相悖,而該系爭非法室外基地台置射頻設備50、70瓦各一於系爭房屋內,超出法令所允建築物內裝設2瓦的60倍,長期於原告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輻射公害」,已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屬情節重大,上開原告精神痛苦及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受侵擾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已有民法第184條、195條第1項前段、兩公約第17條及上開判例之適用。








我在講543 wrote:
...

至於司法的判決基準在於這是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所以判罰,這我沒有意見
畢竟法律的制定並不全基於科學,而是來自於人性
...(恕刪)



我在講543 wrote:
1.一般人的認知,不代表是正確的認知,群眾的反智現象通常會讓你覺得你站在對的一方
...恕刪


所以大大也認同這是來自於人性天性...且不在基地台旁邊也是一般認知
這真的不叫做反智現象.....當以後科技若真的證實了電磁波會有害的時候
這時候出來抗議堅持要有電磁波才爽的...那才叫做反智現象.....

說真的...小弟不希望沒事給非必要的電磁波打.......

謝謝

array5438 wrote:
所以大大也認同這是...(恕刪)


這的確是反智現象
你不相信現今科學數據,只相信媒體只相信婆婆媽媽說的,不是反智是什麼?
什麼叫以後科技若真的證實了電磁波有害?
現今的科學論證早就都把安全值再加乘上去,也就是現今世界規範的電磁波安全值
遠高於危害值
白話一點舉個例
就是你吃100g鹽會是致癌的高危險群,但現在規範是只要讓你吃超過1g的鹽就是違法
以後科技要證實微量電磁波有害,不能說沒有,但也是微乎其微的機率

這個話題可以止住了
你有你的堅持生活態度,我也告知你目前科學的結論是什麼
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沒什麼好討論了

grezzo wrote:
新聞連結:http...(恕刪)


別忘了台灣的健保也是世界奇蹟 歐美國家都來台灣取經觀摩

我在講543 wrote:
這的確是反智現象
你不相信現今科學數據,只相信媒體只相信婆婆媽媽說的,不是反智是什麼?
什麼叫以後科技若真的證實了電磁波有害?
現今的科學論證早就都把安全值再加乘上去,也就是現今世界規範的電磁波安全值
遠高於危害值
白話一點舉個例
就是你吃100g鹽會是致癌的高危險群,但現在規範是只要讓你吃超過1g的鹽就是違法
以後科技要證實微量電磁波有害,不能說沒有,但也是微乎其微的機率

這個話題可以止住了
你有你的堅持生活態度,我也告知你目前科學的結論是什麼
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沒什麼好討論了


法官都判定了.不管是造成居民恐慌或是真的有害....這樣還叫做反智現象
所以大大比法官判定都還要強....也因此不叫 "反智現象"???

若科學能夠證明電磁波完全對人體無害....
請問為何法規要規範允許值?
NCC為何要控管??
為何基地台不能設於屋內???

大大明確的說了目前科學結論為何...且引用相關判決文內也說得很清楚...
就是電磁波是要被控管的...有暴露的極限問題
超過一定電磁波吸收量
肯定對人體一定有傷害的....不是嗎????

信者恆信......小弟就是堅信不想被莫名的電磁波打
小弟也有親友體質就是對電磁波特別敏感
只要電磁波強一點的地方就會頭暈.........(有借儀器來量測過..也沒有超過極限值)
到比較沒有電磁波的地方就好了....

請問...頭暈會不會致死?????? 頭暈不舒服是否是事實????????
一定要到致死量以內才能叫做安全值??? 小弟不能予以苟同...

有關於在電磁波比較強一點的地方會頭暈與身體不適
這個大大有辦法以現在的科學來解釋?????
電磁波看不到....人體就感應的到,吸收的到....
每個人的極限值未必是相同的...

也因此小弟認為沒事不要給沒必要的電磁波打.....

或許大大還年輕...
小弟老了...怕死


感謝大大的 "543"閒聊 與 提供如此好的資訊與文章內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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