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vincent wrote:
這種系統是未來的趨勢..........但不解的是...為什麼..要給噓噓咚..的財團來辦!
難道..國家沒能力..還是百姓沒繳稅.....(恕刪)
讓人難以理解的是......ETC是一個好的高速公路收費系統,
但來到台灣就完全變了樣..........
在交通部高公局的放任、包庇下,
我只看到商人市儈賺錢的嘴臉,無法感受到高公局運用現代科技服務民眾的用心,
更何況高速公路是國家出資建設,卻放任由財團獨霸市場負責收錢,
我不相信國家眾多單位中,找不到相關單位有能力取代遠東財團得標的業務,
一項穩賺不賠的業務,交通部竟拱手讓人...............

若由交通部下轄各監理所負責收錢(可與各超商和公私金融機構合作),RFID技術由交通部與國防部中科院合作,政府完全可以主導此業務並充實國庫收入,甚至於可以避免「監理所」掌握的全國車輛所有人個資外洩至私人財團!!
補充:幫聯接ETC應用的科技RFID
今天我不同意遠通對我拍照,攝影, 或傳送無線電波來反射etag訊號。我願意當場付錢, 銀貨兩訖。
那麼,個人之隱私及人格權、行動自由與決定自由權等,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這是用全民的錢蓋的公路, 不是一條私有道路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如果我行車違規,有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才可以揭露。
(妨害財團利益者? 應該不包括吧!)
個資法對於,企業向顧客蒐集個人資料時,必須盡到告知的義務,
包括了蒐集目的、企業名稱、資料類別、資料利用期間、地區、方式、當事人權利,以及當事人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的影響等,
後續個人資料的處理與利用,都必須要在已經告知過的使用範圍之內,不得挪做他用,
個資外洩的舉證責任,回到了企業團體身上,企業需證明是否已對個人資料善盡保管之責。
而個資法亦明令,個人仍然可以對已經提供出去的個人資料,行使相關權利,這包括了查詢、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也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完全刪除。另外,企業在運用個人資料時,必須要取得當事者書面的同意。
只是一個收費方法, 弄到要大量搜集個資,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遠通未經同意, 怎麼可以逕行拍照,記錄車號,製單...............
依據個資法,要求遠通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要求遠通進行完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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