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rn wrote:
唉,看來你不只對大眾...(恕刪)
依我之前消費的經驗
只要他備份拿去警局報案
警察局就會叫你去說明
如果沒有達成和解就會送出去
之後的我就不知道怎跑行程
我是有和解啦

可是如果對方是住高雄
你就要去高雄說明
很麻煩
我是不知道無知算不算侮辱
但是報紙常常出現這種報導
就是我們平常的口頭禪
像是罵人公車或是爐主
也是有機會成立的
上次有一個人跟鄰居吵架
說對方是大嬸就有成立
因為對方覺得他是有氣質的
怎會用大嬸來稱呼他
(大嬸在大陸好像是很俗的稱呼吧 @@)
我只是把我知道的說出來
不要砲轟我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