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ie kao wrote:
大法官釋憲第535號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越扯越遠,沒錯是這號解釋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但是這跟我們用路到底有什麼關係
你今天就是完全把自由跟隱私給搞混了
國家並沒有不讓你去哪裡
也沒人攔你停下來
你下了高速公路去哪裡也沒人知道
已經有很多網友提醒你我們現在生活的環境與社會秩序下
如果要照你這樣廣大解釋,你早就被監控得很慘了
你還去扯臨檢
真要講臨檢,就不能不提到「忍受的義務」
你真有心聊憲法,去上幾堂課瞭解一下好嗎?
照你這邏輯
你也可以說報稅是你的財產被監控、病歷是你的身體情況被監控
你真要扯#535
以前那種要停下來開窗伸手繳票的人工收費模式反而比較契合你想套入的情境